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Hsin Huang wrote:
你管的到嗎?也不拿個...(恕刪)


我才懶的管你嘞

你沒膽接受司法審判是丟你的臉又不是丟我的臉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請問什麼叫低級賤招啊?

為什麼賤招可以用低級來修飾?...(恕刪)


你不覺得.....你的2個問題 都完全與我對你提出的質疑 毫無關連嗎??

你從..



變成..




不是等於嗎??怎麼又變成修飾了?????????????
不是等於嗎??怎麼又變成修飾了?????????????
不是等於嗎??怎麼又變成修飾了?????????????




網路找資料固然方便 但請勿濫竽充數....





怕你沒看到....

<<延伸您的思考邏輯後...出現以下結果>>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powerslide wrote:
殘念

不要在顧左右...(恕刪)


著作權法我也看過
「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
可是沒有對「原創性」做過解釋
經濟部的法條
「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
也沒有對「創意」做出解釋
什麼叫原創性?什麼叫創意?
可不是您說了算
只有法官判決的這句話寫得比較明白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我就覺得板大的照片充滿原創性
跟我親自去看建築物原本的感受完全不同
也跟我及其他人拍的同樣場景照片完全不同
非常充分表現出板大的原創性和美感
並非任何人都可以輕易重製
我相信眾多板友也是這樣認為

所以歸結到重點
如果您覺得板大作品毫無原創性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那請您去拍個「重製物」來瞧瞧吧
就說您連毫無原創性的「重製物」都拍不出來吧

Hsin Huang wrote:
有些人沒有辨法去忍受別人不同的意見,這一版不是異言堂,而是一言堂,p大的一言


一言堂?

原來主管著作權法的經濟部的解釋是一言堂?

原來網路上那麼多專業律師的解釋都是一言堂?

再凹嗎?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18-2.htm

備註:本文以為如拍攝者除以該大樓為背景外,尚有加入其他構圖元素,如人、動物、植物、特殊天氣狀況(如閃電)等,而非單純重製該建築物之外觀,而具有其原創性時,法律上係屬改作著作,係另一獨立之創作,並非重製該建築物之建築著作,應不生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權之虞。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在通俗用語裡低級就等...(恕刪)


你說了就算嗎???

按照你的理論來說..

以後"低級"可以直接用"賤招"來作替代??

例句:王小明很愛講黃色笑話,真是有夠低級的啦!

替換後:王小明很愛講黃色笑話,真是有夠賤招的啦!




我感覺你的小學國文老師在偷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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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沒看到....

<<延伸您的思考邏輯後...出現以下結果>>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powerslide wrote:
一言堂?

原來主管...(恕刪)


的確就是p大您的一言堂啊
那麼多的法條
可從來沒有一條規範了什麼是創意?什麼是原創性?
都是您認為自己說了算啊

我好不容易找到一條說得比較具體的
可以讓您自證其說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只要您做到了
至少可以證明板大的作品對您個人來說是沒有原創性的
powerslide wrote:

ct21910606 wrote:
你不覺得.....你...(恕刪)


在通俗用語裡

低級就等於賤招

請閣下不用再硬凹了



可能p覺得做律師生意不好,開始為自己的工作找第二春,開始編字典,可惜啊,亂編下去,要為自己的工作找第三春喲

~~~~~~~~~~~~~~~~~~~~~~~~~~
我是分隔綫

P千萬不要來管我,說話不算是小雞喲,別忘了自己在1~0~7~8樓說過的喲
powerslide wrote:
有種就回台灣待個一年
把整個案子解決再回去


一年是不可能解決的啦
照你過去因筆戰告網友的記錄,沒有拖過三年是不可能有判決的
而且你也只有一個案子成立,告其他網友的案件都還在拖

所以呢,請把時間成本估精準一點,不然沒有人會陪你玩的
阿凱 wrote:
的確就是p大您的一言堂啊
那麼多的法條
可從來沒有一條規範了什麼是創意?什麼是原創性?
都是您認為自己說了算啊

我好不容易找到一條說得比較具體的
可以讓您自證其說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只要您做到了
至少可以證明板大的作品對您個人來說是沒有原創性的


殘念

請閣下不要一再地自打臉好嗎

你自己不痛 我看了都覺得很痛

阿凱 wrote:

我剛剛去查了p大您提供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結果發現
那個是如新的產品照片被其他公司盜用的案件
跟板主的情況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如果您要引用案例
至少也用個情況一樣的
比方某某建築照片被其他人盜用
才比較有說服力吧



這是您在1782樓自己說的

怎麼現在就開始反悔了呢?

我下面引的就是直接針對建築攝影的案件

完全符合您在1782樓的主張

怎麼您完全視而不見呢?

這是我第七次問您了

請不要再迴避了好嗎?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18-2.htm

備註:本文以為如拍攝者除以該大樓為背景外,尚有加入其他構圖元素,如人、動物、植物、特殊天氣狀況(如閃電)等,而非單純重製該建築物之外觀,而具有其原創性時,法律上係屬改作著作,係另一獨立之創作,並非重製該建築物之建築著作,應不生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權之虞。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infoto wrote:
一年是不可能解決的啦
照你過去因筆戰告網友的記錄,沒有拖過三年是不可能有判決的
而且你也只有一個案子成立,告其他網友的案件都還在拖

所以呢,請把時間成本估精準一點,不然沒有人會陪你玩的


你說錯了

不只有一件喔 而是三件

三件都判決確定了

其中一個是蘋果日報的記者 一個是聯合報的記者 另一個則是中學老師

不像某人

為了逃避刑責

不敢承認自己是台灣人

只敢躲在美國放砲

還真是有種啊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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