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f68810 wrote:你覺得他們會怕罰款嗎???...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至30萬罰款..(恕刪) 想那麼多幹嘛?看到趕快去檢舉啊.就像交規違規一樣.. 有違就罰啊.. 增加國庫收入啊.不過 "怨有頭, 債有主", 所以要罵 就去 當事人面前罵, 直接給他訓話..上來拖人 在背後 對著 空氣臉臭臭 沒什麼鳥意義, 壞了一堆無辜網友的心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