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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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6442475
不過,如果是小獎的話,或許可以選擇棄權不領。但主辦單位有的也變聰明,常會加註「一經得獎公佈,得獎人不得棄權」,而且參賽時一併要你繳交原始檔。
五...「所有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這一點就已擺明是買斷的意思。由字面上來看,拍攝者就不可以再使用,尤其是商業行為,包括出版出刊出書也一樣,不得不小心。除非是比較有良心的主辦單位,通常應附加「作者仍保有使用權」。
記得以前有一本非常爭議的書「20堂名師親授的攝影課:創作完美的比賽作品」,內容分享了許多得獎心得就不再綴述。但其實是很危險的,那些得獎照片肯定絕大多有將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而且未必向原主辦單位取得授權,這是個非常危險的事情,端看主辦要不要追究而已。
六...立書人同意主辦單位得提供立書人之姓名,這應是指著作人格權的授權使用,應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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