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ung0519 wrote:
回覆:dougmic...(恕刪)
問題在於
目前台灣司法實務上
性騷擾相關規定因為過於主觀
所以當本法通過後類似訴訟爆增,其實肇因於法律常識的欠缺
唯獨所謂"騷擾行為"
雖然本法所敘述的文字上為概括概念
但實際上並非真的僅"當事人不舒服"就能成罪
這也是目前司法"濫訴"的主要問題點所在
實際上要成罪必須具備完整的"意圖",且無論主觀客觀都要有一定的說服力,
我用更簡單的說法,今天的案件,只要該攝影者無拍攝隱私處,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性騷擾相關罪名~
在此前提下,
攝影者部分無可成罪,但樓主卻極可能成罪,
面對這種情況,樓主這樣衝動的行為顯然就不妥當~
當然我知道道德而言,
攝影者的確不該這樣隨意拍攝,
但我們處理一件事情的時候,如果沒考慮到可能惹禍上身的後果,那就是"衝動"了~
大家應該引以為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