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町街頭的色淫師.....(更新一些事)

chunchung0519 wrote:
回覆:dougmic...(恕刪)


問題在於
目前台灣司法實務上
性騷擾相關規定因為過於主觀
所以當本法通過後類似訴訟爆增,其實肇因於法律常識的欠缺

唯獨所謂"騷擾行為"
雖然本法所敘述的文字上為概括概念
但實際上並非真的僅"當事人不舒服"就能成罪

這也是目前司法"濫訴"的主要問題點所在
實際上要成罪必須具備完整的"意圖",且無論主觀客觀都要有一定的說服力,
我用更簡單的說法,今天的案件,只要該攝影者無拍攝隱私處,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性騷擾相關罪名~

在此前提下,
攝影者部分無可成罪,但樓主卻極可能成罪,
面對這種情況,樓主這樣衝動的行為顯然就不妥當~

當然我知道道德而言,
攝影者的確不該這樣隨意拍攝,
但我們處理一件事情的時候,如果沒考慮到可能惹禍上身的後果,那就是"衝動"了~


大家應該引以為借鏡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FB哀 wrote:...(恕刪)


很想知道當你告知正當犯罪嫌疑人法條或規範時,他連甩都不甩,連理都不理,之後拍完很滿足的走人繼續往下個目標下手時,你會如何處理?(找手機-->撥電話報警--->警方請你到警局作筆錄----->調閱監視器------>傳拍攝者到案說明------不知不覺應該已經一天後了吧??!!<相片早已被消除或....有可能不久的將來被PO在情色網或是??到時要追究就已經為時已晚啦!!>甚至....更久?或警察到場關心一下冷處理??)

既然都"可能"是現行犯 , 且犯罪證據有可能事後被毀屍滅跡,樓主當下抓住拍攝者是可行性的,且相機有可能構成犯罪要件!


很想請問學法律的你,現行犯的定義為何?因拍攝者的舉動造成樓主女友感到不安和不受尊受甚至遭受侵犯意圖,是不是有構成性騷擾要件?
mobilejohn wrote:
愛穿就不要怕被看.(恕刪)


這位大大的觀念也很奇怪
人家穿的清涼,也不代表你有權力一直盯著看,也不代表你就有權力拿著相機猛拍呀

欣賞和性騷擾,有時只有一線之隔
感覺這篇文章會有意無意的影射到許多喜歡街拍的朋友,樓蓋起來看大家怎麼說也好,而文中被指為
色淫師的朋友,會有這樣的經驗表示你該換長鏡頭了,你不適合近距離隨拍人物.

有人提到性騷擾,順帶說一下自己的感覺,女生說男生一直盯著她看叫做性騷擾,如果男生覺得一個
很醜陋的怪物擺在他前面,讓他感到難過,這個叫做什麼呢?視覺強暴?且通常後者機率大得多哦!

netspyz wrote:
看完以主觀來說我也會...(恕刪)


請問您 當照片大都是女性的胸部特寫 這種拍攝者的心態跟目的是正常的嗎? (尤其當這位仁兄在公共場所拍攝時 我猜大部份的被拍攝者都不知道 這個拍攝者所特寫的部位是她們的胸口)

而且 您覺得女性的胸口 或 一個女性的乳溝 當女性用衣物覆蓋住的時候不算是私密處 至少也算是隱私處吧?

真的可以隨後便亂拍嗎?
Fox M620; Sharp 903sh; Shuttle SB95P Ver2.
在下的老婆沒有美到會讓人多看一眼
但是在下的前任女友高挑瘦長, 又愛穿超短裙, 在下很愛帶她逛夜市
在下的心態是...盡量看吧, 看完你們也只能打飛機, 畫地圖...輸家!

本案被告, 偷拍照的功夫超差
在下就常笑會展上, 那些拿相機的抓著巨砲追著屁股跑
是不是因為身體某處機能不彰, 造成自卑而發生的行為...

本案原告, 火氣大了些
說真的, 你跟個臭汗胖子發脾氣有何意義
他已經是個輸家了, 你能從輸家手上贏到啥? 用過的衛生紙一團?
娶了個人人注目的老婆, 你已經贏了很多男人, 不差一個臭漢胖子

關於樓主的頭像
愛看A片不代表就是色情狂
至少女女舌吻比男男舌吻好看吧?
其實這張圖初見不會想到是舌吻, 而是伊藤潤二的漫畫...
說起來, 在下寧願看戀童圖, 也不願曾經看過伊藤潤二大師的作品...
因為不舒服100倍以上...
我不想當男子漢, 我只想要我的小毛毯
自私的人真的好多
為何都不懂得將心比心的道理?
只是責怪樓主的行為,說樓主如何如何

樓主的行為當然有其失當之處
但這也是出於想保護自己所愛之人所以才會如此
請不要自由想像說倘若樓主當時手中有刀,是否會......
也請不要因為樓主的頭像而將樓主說成是戀童癖之類的人
我們都不是兩造雙方,是否能夠不要把簍主說成是變態暴力狂
今天樓主並沒有做任何事情去傷害到你我啊~不是嗎?
請給予樓主多點體諒~
因為那樣不尊重人的舉止,多數人都會生氣~

樓主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就別再針對他人的發言回文呢?
就此打住吧~~
那麼糟糕的事情都已經過去了,又何苦在這裡爲了某些回文內容而動肝火呢?
我知道您之所以爭論是因為一口氣嚥不下去
但在這個網路世界爭的面紅耳赤又如何?
爭是爭不完的
您已經在當下做了自己認為對的事情
對於某些大大所言,您只需轉念將之當成是警惕即可

相信您也知道這社會本來就是由各式各樣的人所組成
同樣的一件事情、不一樣的人本就會有不同的看法
就隨他吧~


尊重他人

尊重自己


無論大家手中是拿著像機亦或是握緊拳頭
街頭攝影如果拍一班街景的行人也算是街景的一部分(電視上說的)
如果是針對某人拍攝這就有肖像權的問題
以上兩點可以照片內容分別

還有依你的敘述你擾婆如果有覺得被侵犯了那可以提出性騷擾告訴
淡淡 wrote: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恕刪)

看到一堆人回文,認為偷拍者無犯罪行為,這實在是讓人噴飯
尤其是很多人還自以為自己法律常識很足,更是讓人無言

在淡淡的發文中的連結,這些人都沒看嗎?
截取一段如下:
公共場所有隱私嗎?——街頭照相與公然裸體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

如果知覺自己被拍的人不同意被拍,而被拍照者又不是公共人物,那麼拍照就會損及被拍者的隱私權。在拍照遭到被拍者抗議或制止的情形下,更不應將照片放在網路上流傳。

 對於街頭攝影中,被照相的陌生人在公共場所中有無隱私權問題,本文認為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co-presence)。也許有人對此不解或有疑問,讓我在下面加以解釋。

  知覺到自己被拍照,通常意味著自己是照相的焦點,雙方是近距離正面相對,亦即,雙方是共同在場。「共同在場」是美國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的術語,表示彼此有著面對面的鄰近關係,此時彼此的互動會影響到個人自我,例如影響自尊、侵犯身體疆域、騷擾等等,所以會產生倫理的要求(例如不應該冒犯彼此身心);反過來說,對於不共同在場的人而言,由於沒有要求對方尊重自我的途徑或方式(因為雙方沒有直接互動、無法立即影響彼此),所以不可能要求同意或要求隱私。例如,你走在街上,你可以要求你眼前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不要拍你的照片,但是你不能要求遠處對街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向你的方向拍照,因為遠處對街的人和你並不是共同在場,你們不可能四目相接6。

  當然,遠處對街的人可以使用照相機的望遠鏡頭來拍你(包括你的性感部位),或你身後的人可以拍照你的背影,或者你附近的人用不被你察覺的方式拍你,但是由於你沒有知覺到他們拍照,因此他們的拍照並不侵犯你的隱私。例如,北一女儀隊穿著短裙在路旁休息,有人在附近偷拍她們的背影或下半身,這並不侵犯到她們的隱私7。上述原則的唯一例外是:有人將相機偷偷伸入或潛入你的裙底拍攝你的底褲,雖然你沒有知覺他的拍照,但是仍然可能侵犯你的隱私之原因是:你原本就是要用裙子來遮住或保護你的底褲,但是他卻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侵犯了你的身體疆域(即,貼近你且伸入你的裙底),這造成了對你隱私的違犯 8。不過,如果他是在近距離之外偷拍你的底褲(如你裙子剛好掀起或因為角度問題而走光),而你又未能知覺他的偷拍,那麼他的拍照並沒有違犯你的隱私(不過公佈照片到網路則是另一個問題,參見註腳10)。此外,如果你在公共場合做公共表演(如演講、發言、唱歌、演奏、儀隊、遊行、走秀、宣傳、廣告、表演等等9),或者你是公共人物,那麼你的隱私權會受到限制,即使你知覺到別人對你拍照,你還是無法指控對方侵犯你的隱私。


這段文很清楚的解釋了許多人的誤會
為什麼藝人/政治人物...被拍都沒侵犯隱私的問題,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
所以,狗仔拍他們,原則上是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
但也有例外,當這些公眾人物的私領域被侵犯,且不涉及公眾利益時,此時偷拍也有可能侵犯隱私

言歸正傳,開版者在文中已經很清楚的點明幾點
(1)他們夫婦二人都非公眾人物
(2)很確定被對方偷拍
(3)制止對方拍攝
在這樣的狀況下,還有人說對方未犯法,那只能說這些人的認知真的有很大的問題了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看水果日報,其中有一篇是今日我最美的照片
如果有印象的話,請大家注意,其在旁邊都會附上,"已徵詢對方同意"的字眼
此外,一些新聞報導,如果大家有注意的話,在某些非公眾人物的報導,會打上馬賽克,但有些不會
這又是為什麼呢?很簡單,被拍的當事人,若已經主張自己的權益,不願曝光
但因為新聞是公眾事件,所以還是能報,只是人物上就要打上馬賽克
而那些沒主張自己權利的,自然就沒被這樣處理了

另外,前陣子Google推出的街景服務,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看過
只要是有照到人臉的部份,都會採模糊處理,這也是為避免侵犯隱私的原故

至於樓主把對方強制留下,是否有過當或是其他犯法行為
同樣是由法官來判定,直接就認定樓主妨礙自由,那也太武斷了
就像是如果你懷疑某人扒了你的東西,強制把他(她)留下,結果無法證明
在這樣的狀況下,對方是有理由告你妨礙自由的,但基於你是東西被偷的狀況,法官不見得會真的以妨礙自由來判決
不要把太多東西都想當然耳,如果這麼簡單就妨礙自由,那大概任何人一天內都要告人和被告數十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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