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之助 wrote:
哈囉!!上一篇我認真(恕刪)
從頭到尾很平靜,只是講話不文謅謅而已
想討論就討論,不用紆尊降貴強調你用私人時間闡述你的理念
自己願意沒人拜託你
如果你覺得和你一路的人多我也沒意見
雖然看各大看板與新聞評論投票結果剛好相反
但反正台灣少數綁架多數也不是稀罕事情了
再討論下去誰知道要不要上法庭,沒興趣浪費司法資源

由台鐵自己決定吧,他喜歡繼續開放就開放,反正就地下繞路不經過就好
一開始不禁止,自願接下這種攤子
又自願吸收管理場地的額外人力金錢清潔的話
那隨便他們,自己運輸本業不處理好,每天被罵也是活該
積非成是,有道理的變沒道理,沒道理的變有道理(路霸違建都是,現在再加一個坐爆地板)
歡迎來到台灣
建議別只坐爆台北車站地板,相信冰冷的公共空間還是很多的
把總統府地板和北市府大廳地板也一起坐爆吧,以後台灣人去任何國外車站也不用申請,直接幾百幾千人坐爆人家地板~
一解鄉愁才有台灣味




我要用我私人時間去找其他話題了~~
elfwong wrote:
台鐵"一定評估過"北...(恕刪)
台鐵"一定評估過"
北車大廳 "無法認定" 為鐵路法71條中之"其他通道"
^^^^^^^^^^^^^^^^^^^^^^^^^^^^^^^^^^^^^^^^^^^^^^^^^^^
從何得知??????
古早時代火車使用率大,科技售票不發達的時候,大廳空間不就是給人排隊買票用的嗎?!
對台鐵來說,也沒什麼模糊空間的問題吧,那個空間原始設計上就不是讓人坐著聊天的,只是現在人少空著,但它原始還是通道
只是要不要"明定規則"的差異而已
雖然北車是1989年改建啟用
不過以前1986年的照片,就擺明了當初設計那麼大空間的用意,就是通道,排隊用

http://big5.cri.cn/gate/big5/news.cri.cn/gb/27824/2011/01/31/5311s3142601.htm
CcCManCcC wrote:
台鐵"一定評估過"
北車大廳 "無法認定" 為鐵路法71條中之"其他通道"
^^^^^^^^^^^^^^^^^^^^^^^^^^^^^^^^^^^^^^^^^^^^^^^^^^^
從何得知??????
古早時代火車使用率大,科技售票不發達的時候,大廳空間不就是給人排隊買票用的嗎?!
對台鐵來說,也沒什麼模糊空間的問題吧,那個空間原始設計上就不是讓人坐著聊天的,只是現在人少空著,但它原始還是通道
只是要不要"明定規則"的差異而已
客觀上,就不是鐵路法71條上的其他通道
台鐵就無法據此法條強制驅離
你可以請台鐵做法規解釋: 依此解釋, 北車廣場屬於其他通道之前
它就不屬鐵路法71條上的其他通道
無法依此法強制驅離,
想驅離, 就必須靠別法
所以北車大廳, 只是民眾"主觀上"通道, 非鐵路法的
elfwong wrote:
再來
北車廣場很大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
很難成立
因為可以鑽+繞路



你我皆明眼人
很難體會無障礙空間的重要
沒有人為視障朋友或者是輪椅族發聲
交通部預計打破全台最大的「台北車站」迷宮::身心障礙聯盟
elfwong wrote:
台鐵"一定評估過"北...(恕刪)
這一條的適用性是一定有問題的啦...
那是用在比如說我賴在售票口讓人家沒辦法買票,
或是行李塞滿通道讓人家無路可走的那種情況,
因為人家在立法的時候就已經考量到什麼情況要用什麼用語了,
比如像人在馬路那個很危險會死人的那種,
有立即性的危險那個就會用強制規定,
怎樣的行為就是不行要處罰,
如果是想像性的危險,
比如說廣場坐人“可能”會讓人摔跤跌倒怎樣,
那就會用....有什麼什麼“之虞”,就罰怎樣怎樣這樣子,
鐵路法的用語是“致”怎樣怎樣,
所以是要有事實結果發生才能適用,
事實是有妨礙的情形,
結果是有人沒辦法通行或買票,
然後還要勸阻先行,
如果台鐵祭出這條把人拖去罰錢那就濫權了啦,
其實台鐵如果要禁的話也不用什麼依據,
管理人哪邊要規劃做什麼什麼也不用什麼理由,
現在的問題是交通部那邊的態度,
如果交通部認為在重要的交通樞紐附近應該要規劃一個適當地點讓人做些什麼事,
那大概就是開放比較好,
最好再弄些椅子來比較像樣,
如果交通部認為樓上的金錢利益比較重要,
那大概就是會封了吧...。
CcCManCcC wrote:
如果討論"客觀"
我的客觀就認為那是通道之一!!
我記得拒絕的多,那多數人的意見,就是所謂的"客觀"
只有受傷過行動不便的,就知道要閃躲一堆的人有多麻煩
繞道?累死~
elfwong wrote:
你可以請台鐵做法規解釋: 依此解釋, 北車廣場屬於其他通道之前
它就不屬鐵路法71條上的其他通道
我只是引用一個法條,台鐵才是有權利對自己產權做規劃的單位
當他認定要禁,隨時能搬出這法條來,他其實根本不需要和大眾解釋為何廣場為其他通道..沒這義務
頂多是反對聲浪燒到高層,高層受壓力去壓台鐵,這樣的話不算義務。只是被迫而已
1. 你認為台鐵可依鐵路法71認定北車大廳為通道, 我認為不行
你自認客觀, 我也自認客觀, 誰對?
我提供"一翻兩瞪眼"方法給你
你可向台鐵政風室檢舉北車站長瀆職!
你可檢舉北車站長未無依鐵路法71條認定北車大廳為通道, 不執法強制驅離外勞外傭,
不行就找市議員, 或立委檢舉, 看看他們會不會開記者會幫你發聲
再不行, 你可以去台北地檢署告發台北車站站長瀆職
長久以來竟都無人告發?? 難道台灣法律人都是笨蛋??
因此, 鐵路法71條的"其他通道", 絕非強制驅離的法源依據
在鐵路法71條未對北車廣場屬性有法令解釋之前,
北車廣場都不該認定為鐵路法上的"通道",
你主觀上應該是通道, 我尊重, 但"在法律上", 我就是不採納
除非鐵路法有法規解釋或行政命令認定, 我就暫先採納!
若日後行政法院推翻, 我則不採納
2.多數人的意見哪都是客觀?
多數人的意見不是常常被笑盲從或理盲?
照你的意思, 法官可以完全廢掉了, 都用訴諸全台民意來做審判依據
3.
CcCManCcC wrote:
當他認定要禁,隨時能搬出這法條來
不認同!
沒有法規解釋或行政命令定義到北車廣場屬鐵路法71條的"其他通道"
台鐵就是拿不出鐵路法71條!
現在的"台鐵不作為", "絕對"站得住腳
另外
因為沒有大律師, 法律系教授與司法官在媒體上有發表你的此種法律見解, 他們又不是笨蛋!
你找得到法律, 為何他們找不到?
所以這就是我"客觀上"認定, 你的見解不可行
你不信邪, 可以去告發台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