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joey wrote:此張攝影作品,為本人...(恕刪) 告的贏有鬼 圖像差很多...明明許多建築細節都不同....還有 樓主要來這取暖的話 請拿出直接的證據來正名 對方是痞子英雄劇組 以及盜圖的更直接證據...否則樓主討不到便宜吧
這位大大有到過樓主FB上看過嗎?!...要求電影痞子英雄及高雄市政府,重視智慧財產權http://www.prajnaworks.com/BWEI/官方網站一上線,就被我遇到了,底圖還是使用我的影像。痞子英雄www.prajnaworks.com官網網站連不上去似乎有蹊翹阿..
炭燒系男孩 wrote:有權保持沉默沒聽過嗎?(恕刪) 電視看太多..這是有直接證據證明你已經觸法,且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時被告有權利執行[緘默權]而不是在兩造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時再用的。現在使用叫做[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