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拍!定義在哪!嚴格解釋在未告知當事人情況下應該都可算偷拍。很多事都是可有可無...今天報紙有一個人拍人家屁股(股溝)...不就被抓了好運時美圖自己來...倒楣時連照片都跟你過不去,再來欣賞一下板大的美圖.重點在這一句(不過以低調為前提底下加上當事人如有意見請聯絡撤圖比較有尊重她人 )板大..這是哪間店..告知一下,以後有機會可以讓大家逛逛^^
限量發行 wrote:偷拍!偷拍!定義在哪...(恕刪) 神論出現了!!!未告知的情況都算偷拍,那偵信社賠不完啦藝人靠告影視記者就賺到翻啦好啦,就算在你的"感覺"上那叫偷拍好了問題這也不是侵權的偷拍,不是侵犯隱私的偷拍...如廁所裝針孔也許是我的錯吧, 最後的詰問"偷拍"二字用得不好更精確的講那些照片有侵犯到隱私嗎?請先確定自己瞭解隱私權真正的概念再回答,別再有神論出現了^^換句話說,本棟樓照片中的主角要告攝影者,當然可以但他必須要先舉證這些照片確實侵犯到了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股溝那則新聞我剛剛看了在那則新聞裡,假設股溝妹要告色狼,也不可能會是侵犯隱私的罪名最有可能的是損害名譽吧(假如她能舉證股溝照的散佈損及其名譽),股溝是隱私嗎?乳溝是隱私嗎?人頭是隱私嗎?值得我們想想
大家不要爭執..我來說給大家聽好了...以上面PO的照片為範例好了.1.夜店裡拍照片..這些拍的...都沒事..因為第一.樓主拍的是在舞台上的表演者...而且是善意的PO圖..除非..當天表演時..店家有聲明或舉牌告知...禁止拍攝...樓主PO圖時又有使用不雅的字眼..那就違法了..就像有些演唱會都會有舉牌聲明一樣..至於我拍的是商業照片..已有業主的書面同意..所以也沒這方面問題..2.至於其他情形..簡單說...有時還是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隨身帶本小冊子..只要請他簽一下..同意拍照+簽名..留個地址..寄給人家..是保險一點的做法..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另開主題討論吧...重點是..你是善意PO圖還是惡意PO圖..在裁量上是一主因...
限量發行 wrote:拍的好看,至少對我來...刑-事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恕刪) 那那...在夜店算是非公開活動嘛?看這幾條法條 非公開活動 應該是個重點
沒想到此篇引起大家討論起肖像權的問題?!不過我可以告訴大家,我不是偷拍的!不然像我這樣外閃一直閃,難道大家眼睛都瞎了?我去的夜店,進去前我一定會先問可不可以拍照??他們的答覆都是歡迎拍!儘管拍!不然單眼這麼大一台我要藏哪??何況店內也不只我在拍,單眼至少5~6台,DC幾10台 , 用手機拍的就更不用講了!現在的夜店如果是正派經營的應該都不怕拍吧!頂多有人脫序到露2點時,會有人出來請大家暫時不要拍!!對了我去拍過的2間夜店分別是:桃園的-MK 和 中壢的-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