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wrote:
我是就原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500012&last=4743420
所提出的結論...(恕刪)
原討論串本來就同時涉及「隱私權」與「肖像權」。結果樓主在本討論串只提「隱私權」,引用卡維波的文章講的也是「隱私權」,大哥您卻找了一個「肖像權」的判決,然後說「應該沒什麼好說的了」。這種結論下得還真是離奇。

就算其非公眾人物,但拍照者係出於善意,且於公眾開放之空間,未有損害公序良俗之行為
依本人見解都是許可的!...(恕刪)
您的見解跟您提到的「說得相當清楚而明白」的判決,有很大的不同喔?判決是說「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重點是在於肖像「使用的目的、使用的場合」,而非「拍照的目的、拍照的場合」。所以,您真的有「清楚而明白」嗎?

不知道你說的學者,是哪位阿...(恕刪)
我在6樓引的討論串,就有人引用王老師的文章啦!
我想提醒大家一下,區分一下法律與道德的層次,不要混淆,以避免增加討論的複雜性。談到「隱私權」、「肖像權」應該是屬於法律的討論,就別再提什麼「尊重」、「不舒服」了,請儘可能從法律的要件來分析;若是要談道德,也請不要用「有權」、「無權」之類的字眼,以免混淆。

簡單來講,我個人覺得街拍的情形,只要不做商業使用、不要故意損害他人,原則上是合法的。主要還是道德方面的問題。所以,路人在法律上「無權」阻止人家拍攝,但若表示不願被拍,拍攝者仍不停止,那就是不道德、不禮貌的。拍攝者以讓人不愉快、不舒服的方式拍攝,也是不道德、不禮貌的。
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簡略如下2點)
1.公眾->公共場合(環璄)+人物(正處於此環璄)=公眾人物.
2.用途(結果)=經由公眾地所拍到的人物照片後拿來 "作" 什麼(目的).
就這樣OK.
我不管灰不灰色,我會怕哪天我突然出現在某網上,
如果是特意凸顯我的照片,我會覺得不太好,
但如果是有很多路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陪葬,我會覺得還OK,
人人都該有隱私,即使到了公共場合也不能被剝奪,但視情形可以接受。
太好了,改在01教召30天......
catmanc wrote:
但是在該發文的樓主的...每張照片下的註解都有略帶揶揄的口氣(恕刪)


那這就是哪個照相的人的不對了,這倒是沒什麼好討論了,
在美國可能被告到死,在台灣不知道會怎樣,

"西門町。速寫" 這樣的作法不僅對人不尊重,沒禮貌,極為沒水準,
更不能稱為一種攝影。
catmanc wrote:
但是在該發文的樓主的這一篇中,

每張照片下的註解

都有略帶揶揄的口氣...(恕刪)

原來之前就有另一篇街拍了阿
我覺得那位穿內衣的仁兄好可憐
還要被揶揄一番
guguwang wrote:
三,前面的討論大都圍繞在法律層面,但是在新聞學與道德上這個議題早就是熱門的話題了。有個有名的例子是,一個翹班去看棒球的人,接到全壘打的球,被場上的攝影機拍到了,當然也被老闆看到,所以被炒魷魚了。這個人憤而向電視台抗議,結果是無效。原因並不是因為他 "出現在公共場合" 而放棄了肖像權,而是攝影師並無法知道他是翹班來的,所以要怎告呢?...(恕刪)


這讓我想到了一個畫面,就是產經新聞常常看到在號子行裡面拍到一堆去看股票的民眾,通通都拿著報紙或衣物遮遮掩掩,或多或少都有些因素,讓這些人不願意出現在媒體上
另外還有就是,前一陣子警察躲在暗處取締的爭議,感覺上是很正面的,但是卻迫於輿論被禁止使用了,感官上,這是很矛盾的

相信很少人會在人群中拍攝一些不認識的人物側寫,但我相信絕大部份會這樣做的,都是有目的的行為,在這裡想說的是,在這種少數的作為,相較來講,大部分去行使這樣目的的人,卻常常無視這種問題,大家卻默許這樣的行為,而真正有益的,在這樣的行為上,卻被無情的禁止

拜科技之賜,最近在討論車展秀場,以往少見的機海現象,現在已到了氾濫的地步,這樣的情況,已經讓人感到困擾了,不管有沒有對你拍,去參觀會場,感覺就是很差(感覺很擠,要拿獎品也拿不到),先不說作品討不討喜,我想,在拍照的行為上還是要有點自覺,不然,絕大多數喜愛拍照的同好,不免都會被貼上標籤的
看看那些得到普立茲獎的相片
恐怕沒有一張是經過被攝者"同意"的吧!?

照片要精彩與經典, 最重要的就是自然吧!?
棚拍可以拍出"漂亮"的照片, 但未必能拍出"經典"好照片

我要拍某個建築物, 或某個風景
但我不能阻止別人經過或通過
這時候被不小心攝入的人
並非我刻意的拍攝的
怎麼能說我侵犯他的肖像權呢!?

個人權利被無限上綱的擴張了
改天..我超速被拍..我也打算告警方"侵範我車輛及個人的肖像權"!!
wonderpool2002 wrote:
這讓我想到了一個畫面...(恕刪)


拿獎品的人擠不過去,拍照的人心裡也很看,我也不好拍,有時候亂擠,還會擠壞寶貝相機
Thomas Shan wrote:
看看那些得到普立茲獎..改天..我超速被拍..我也打算告警方"侵範我車輛及個人的肖像權"!!.(恕刪)


警方是依法執行公務 , 此點可以阻卻違法 , 當然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

但如果此超速照片由警方處外流 , 就是另一回事了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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