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wrote:原討論串本來就同時涉及「隱私權」與「肖像權」。結果樓主在本討論串只提「隱私權」,引用卡維波的文章講的也是「隱私權」,大哥您卻找了一個「肖像權」的判決,然後說「應該沒什麼好說的了」。這種結論下得還真是離奇。
我是就原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500012&last=4743420
所提出的結論...(恕刪)
就算其非公眾人物,但拍照者係出於善意,且於公眾開放之空間,未有損害公序良俗之行為您的見解跟您提到的「說得相當清楚而明白」的判決,有很大的不同喔?判決是說「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重點是在於肖像「使用的目的、使用的場合」,而非「拍照的目的、拍照的場合」。所以,您真的有「清楚而明白」嗎?
依本人見解都是許可的!...(恕刪)
不知道你說的學者,是哪位阿...(恕刪)我在6樓引的討論串,就有人引用王老師的文章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