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芒果 wrote:
現在我要做什麼??![]()
如果 連 "花個小錢 請個律師 來打官司, 就是要對方賠償" 的 衝動 都沒有, 那你就放下.
大牌藝人如果去向 散播簽名照的一堆小粉絲 提告, 那應該會上新聞頭條...
你有粉絲愛引用, 其實你應該 暗爽 就好... 反正也沒造成你的損失... 或 你攝影營利收入上的減少....
著作權法 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 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 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