妞妞就是阿馬尼 wrote:看得出應該是盜用,但...(恕刪) 如果是熱門景點也許會像你所說的那樣,不過這個景點普通沒啥觀光客會去(也很難說是景點XD),尤其是夏天過後更少,所以應該不會有那種一堆人拍同一張照片的情形。
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請對方出面解決,若要提告只要有證據,簡單的訴狀自己寫就好,請律師的費用不划算,因為侵權的賠償不見得有想像的多,如果對方是「不小心」為由,這樣賠的更少。所以用存證信函「請」對方出來和解是最快的。而且若最後走到訴訟,存證信函亦能證明對方沒有誠意解決!這樣也有利判決。來源:自己見過的經驗!
首先先問你"朋友"求財 還是 求遵重是否還記得三月份棒球隊在日本打棒球日方記者發函給台灣幾位拍攝影片以及照片的朋友(紐約紐約人群照片;群眾加油照片)希望能夠"授權"日本電視台播放每張照片本來就有他的權,在於"自己重不重視"以及"借用的人重不重視"!臺灣所謂專業的媒體朋友常有一種心態,到論壇找新聞,上網路找相關資料照片雙腿已經退化變成雙手勤動腦袋更退化到,除了掛上一句觀眾有知的權利,然後為所欲為等到被發現,在默默的下架上述說了,照片有著作權未經同意刊載嚴禁轉刊只是台灣法律針對此項依然屬於所謂的道德勸說規範裡面尚無重罰,除了幾年前被殺雞儆猴的幾名倒楣大學生也因此此案件我才問....求財還是求尊重求財除非你遇到願意開先例之法官,給予重判要不然求才是不可能的畢竟妳並沒有實例(實力)說明自由時報刊此照片會對你朋友造成什麼樣的商業損失以及金錢上損失或是精神上的損失至於求尊嚴,當你存證信函發過去,要求自由時報針對此事做出相對應之道歉,刊報或是其他當沒有執行立即提告,此案猶如之前宋楚瑜求償一元判決,只是求個一個氣但是你的律師費以及其他時間相關消耗,你也要算進去至於提告能否勝訴~~至少百分之六十以上!!剩下的端看法官以及你所提供的佐證!重點在於你願意求尊重嗎??還是聽到求財頂多求償一千元但是須負擔高額訴訟費就此打住了呢???
超級小任任 wrote:關於這篇自由時報的報...(恕刪) 調個顏色而已,還說是記者拍的,報社本身因該很好查證該記者是否有去該地實地拍攝,也很難用不知情推諉,爆料給水果吧,自古水果自由不兩立,旺旺中時集團也很好喔,蘋果、旺旺聯合咬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