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282006 wrote:「台北攝影學會」近日...(恕刪) 這已是月經文了.....每每看到很生氣只是一直有人這樣做...品德真的有問題....攝影學會內定也是月經文了...照片造假.被爆幾百次也是繼續造假..就像多數小偷關完了出來還不是繼續偷
ru282006 wrote:「灰頭鷦鶯也群聚出現在某植物下鉤枝條上, 發現 騷擾保育類, 發現者應該趕快先去檢舉啊. 這係公訴罪咧. 最高可以判五年的重罪咧.如果還沒有直接証據, 應該先暗中搜証, 以免打驚蛇, 証據因而被毀屍滅跡.如果定不了罪, 那有什麼意義?除爽死了媒體的閱聽率,收視率外, 自己氣死自己外, 根本沒什麼鳥意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 條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第 18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2 條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4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4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ru282006 wrote:我只是很好奇,評審的眼睛是在看哪阿.(恕刪) 台灣的各領域藝術比賽都是宗師徒子徒孫派系大或者輪著得大獎,地方性的就是當地的在把持與當官者分享[資源]。最實際的資源當然就是[獎牌]與[獎金]獎牌可以換成補習班老師的鐘點費,獎金阿就看怎麼分囉~~學術界、運動項目的比賽也有這種文化...不想捲入那些團體的糾紛的旁觀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