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鳥巢、搬雛鳥為了拍張「藝術照」?


ru282006 wrote:
「台北攝影學會」近日...(恕刪)



這已是月經文了.....每每看到很生氣
只是一直有人這樣做...
品德真的有問題
....

攝影學會內定也是月經文了...

照片造假.被爆幾百次也是繼續造假..
就像多數小偷關完了出來還不是繼續偷
ru282006 wrote:
「灰頭鷦鶯也群聚出現在某植物下鉤枝條上,


發現 騷擾保育類, 發現者應該趕快先去檢舉啊. 這係公訴罪咧. 最高可以判五年的重罪咧.

如果還沒有直接証據, 應該先暗中搜証, 以免打驚蛇, 証據因而被毀屍滅跡.

如果定不了罪, 那有什麼意義?

除爽死了媒體的閱聽率,收視率外, 自己氣死自己外, 根本沒什麼鳥意義.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3 條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第 18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適度安拍場景是創作的自由
但...破壞性的安排就不該被饒恕了


jasonli wrote:
不意外, 二十幾年前...(恕刪)


難怪
這幾張照片構圖怎麼看都超級眼熟的
這是所謂的....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嗎

ru282006 wrote:
「台北攝影學會」近日...(恕刪)

攝影學會?
學會什麼?
學會這種不入流的手段嗎?我呸
還好他們沒說這座山頭擋了我的視線,把山炸了

應該教這些人在學會攝影之前,要先學如何尊重大自然
我愛01

jie1128 wrote:
單以照片的畫面來看 第一張白頭鶲餵食 絕對有可能...
畢竟幼鳥羽毛都長齊了... ...(恕刪)


老哥 看仔細
最左邊第一隻
牠的腳根本就不在樹枝上喔
各地的攝影學會很多都有這樣的人, 比賽之間互相給獎, 常常看到第一名的拍的比第五名的爛很多

而且為了得獎不擇手段,不只是特意安棑鳥巢,偷修圖,還用一大堆人在報名

真的太不應該~~我沒破壞拍出來的就是被葉子擋住 dT_Tb




ru282006 wrote:
我只是很好奇,評審的眼睛是在看哪阿.(恕刪)


台灣的各領域藝術比賽都是宗師徒子徒孫派系大或者輪著得大獎,地方性的就是當地的在把持與當官者分享[資源]。最實際的資源當然就是[獎牌]與[獎金]

獎牌可以換成補習班老師的鐘點費,獎金阿就看怎麼分囉~~

學術界、運動項目的比賽也有這種文化...

不想捲入那些團體的糾紛的旁觀就好


引用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4&NewsID=11289

當時我說這張是攝影師用三秒膠把蜻蜓定在樹枝上,還被很多人圍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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