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Dave5136大的看法 實際上法律的用語跟我們平常的用語
意思是不太一樣的 而且既然開版討論法律上的問題
就純討論法律吧 畢竟這是比較嚴謹的一塊 別把道德
與法律混在一起討論~"~
http://www.flickr.com/photos/mason2711/
可以確定的是~在公共廁所~無不法~就有隱私~

來亂的~緊酸~
guguwang wrote:
(恕刪)五,公眾人物的肖像權與非公眾人物完全不一樣。但是他們覺得肖像被誤用,或有醜化等行為時,還是可以告的。你在路上遇到林志玲,並不表示你可以大剌剌拍個爽。他們之所以不阻止,不是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沒有肖像權而隨意讓你拍,而是為了保持形象,順道宣傳。反而,正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如果肖像權被侵犯,罰則會更重。


然。

既然討論的是"隱私權"或者"肖像權", 從經濟法律學的觀點來看, 它們都是一種可以轉讓或者交易的"東西", 而法律的作用只是劃分權利在誰的身上(以街拍為例, 拍攝者有拍攝的權利, 被拍者則有肖像或隱私權), 以及選擇使用"財產法則"(即非經所有人之同意, 他人不得取用)或者用"補償法則"(即他人可以任意取用, 但是原所有人可以要求賠償)。一般來說, 適用財產法則的案件多為刑事案件(比如偷竊), 適用補償法則的案件則多為民事侵權案件(比如違約求償)。而法律要選擇採用何者法則是有很多的考慮因素的, 例如看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是否容易被發現, 賠償金額多寡, 刑罰的赫阻效力等等。 以我個人的觀點, 我會認為這種行為適用補償法則。

從以上討論來看大多數人似乎認為權利是應該劃分在被拍攝者身上(不管是叫做肖像權或隱私權), 而這種權利是有價值的。所以不該有"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的劃分, 林志玲也應該享有這個權利。至於林志玲為什麼林志玲不去要求她的權利呢? 可能她認為不要求這個權利對她較為有利(這就是為什麼她是"公眾人物"), 而一般市井小民不是做臉蛋生意的, 所以應該要主張自己的權利, 而拍攝者如果認為他非得要這個市井小民作為模特兒, 就會與她交易。
我個人覺得這已經不是什麼"權"不"權"的問題了

這是一個"感覺"

感覺值多少錢,當然之前也有先輩說

既然敢出來就不要怕被看

我今天剛從北海道回來

下1900的飛機

先打個比方好了,我有遇到1月14日在日本的成年禮
當天很多女生穿和服都很美

以我的個性,我要拍照之前都會先詢問對方的意見

既然有詢問就有分,肯被拍或不肯被拍

我當然也是有遇到不肯讓我拍的

那既然他沒有被拍的意願,那私自拍他,換做是各位先輩被拍(前提是不想入鏡毆),作何感想?

在打個比方好了,我在大約16號17號左右到了小樽

剛好有遇到台灣團的

也有遇到一群高中女生畢業旅行到小樽

兩個妹妹在看音樂盒

有一位仁兄就過來大喇喇的,快門一下,馬上閃人

前後不到五秒

我當初還以為她們是同一團的

結果發現那位仁兄是台灣團

是表演快閃族嗎?

我想說的是,是不是很多人都缺少那份"尊重"呢?

感覺都差掉了

還是狗仔文化特別盛行?





就我書上所知,
職業攝影師,
如Bryan Peterson(Learning to see creatively: Design, Color and Composition in Photography作者)
他拍的人物,
會請被拍者填寫模特兒同意書,
我認為這樣就算是對人的一種尊重了,
不然,
至少點頭示意,
似乎好一點
紀錄眼下的感動:http://www.flickr.com/photos/miyagilin/
propwc wrote:
最後我還是希望能有人能幫我解惑
!!!!!!當我在拍我老婆小孩時.若有路人甲入鏡.我該怎麼辦!!!!

在原始那篇討論中看到這個問題.
娜來這邊.回答一下.. 其實這問題很簡單..

你拍你老婆小孩時.. 焦點會放在你老婆小孩身上..
跟那種特地去拍路人的表情 (而且把焦點放在特定兩三個陌生人身上)

這兩種應該差距非常之大..很好判斷吧..

所以我覺得您舉這例子並不會是大家爭論的話題.

也就是..
拍生活照.風景照 路人入鏡 po到網路論壇. 沒太大爭議

比較有爭議性的是 ..刻意去拍路人而且是對方毫不知情並且Po到網路論壇上

PS:
要拍陌生人時.
其實只需要朝對方拿著像機面帶微笑.
或者拍完後跟對方講一聲 . 說他的表情很自然.你因而按下了快門. 會把照片 mail 給他.
對方應該就懂你的意思會有回應
miyagi wrote:
就我書上所知,職業攝...(恕刪)


附議miyagi兄的說法

我看很多國外的攝影師都會在拍攝後提出模特兒同意書

人像攝影這種藝術型態,並不是攝影者一人獨自完成的

而是靠著模特兒或者他人的協助才得以成為作品



老實說看到那兩篇網兄發表的文章我很反感

你完全把人像當呈一種工具來使用

這種自大的作法,根本不是一個人像攝影作品應該有的心態

那種影像表達的只有錯愕跟自我滿足



還有人像攝影跟狗仔完全是兩回事

已經太多人把這兩者混淆

希望這種態度能修正...

回歸到尊重
superhbin wrote:
很多時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尊重


「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
每個人對道德的認知不同,所以會有法律來規範個人的行為
至於法律上如果沒有問題
尊重的部分就是看每個人了

街拍的部分是不是於法有據很重要
違法的話再多尊重也是枉然
不違法你認為人家不夠尊重也是拿他沒輒

我是Hiroyuki
siongki wrote:
若是「在公共場所,拍攝路人的正常部位不犯法」這點成立,那麼進一步的問題是:
一、若是該路人發現被拍,他/她有權要求拍攝者刪照片並停止拍攝嗎?
二、個人(非新聞媒體)基於善意(包括說拍到的並無不雅畫面、違法行為等),將此照片
貼到正常的網站(非色情網站)上與人分享,合法嗎?被拍者看到,有權要求拿掉嗎?

這兩個問題應該是最多人重視的,但法律有千百條,不是只靠隱私權而已...

一、在公共場所路人發現被拍,路人有權要求停止拍攝,也可要求拍攝者刪照片.....但...拍攝者有權不刪。
二、將公共場合的照片貼網站與人分享,這是與「肖像」出版權有關,與「隱私權」無關。

所以,在公共場所是沒有隱私權的!但人格權、肖像權的應用同樣受法律規範,
若有人把在公共場合的個人特寫照片給他編輯搞怪後出版,則有誹謗/公然悔辱什麼的....
若把個人特寫出版賺錢,有營利行為,自然會有未經授權的商業行為OOXX的....被攝者可索取權利金。
得獎/展覽的攝影作品出版後,更需要告知被攝者。

而法律的糢糊地帶,是陳述事實/拍得美美的個人照片,被"非營利"使用或散布....
一般只要是公共場所美美的照片且非營利目的,被攝者都不會要求什麼。
且在公共場所的行為本來就看得到,所拍到的不過是公眾都能看到的片段而已,不算侵害...
因為被非營利使用,被攝者也拿不到什麼權利金...就算告到法院也判不出不當得利的錢出來...
但被攝者同樣有權要求禁止出版或禁止散布照片。

而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一樣,都有權要求禁止散發任何營利/非營利照片,
只不過,公眾人物不會做這種事而已....

所以,在公共場合的照片最麻煩的是個人的肖像「出版、散佈權」而不是隱私權。
如果拍了以後就只有自己看,就沒那麼多問題了!
由原樓主的討論串連結這邊
發現這個討論串
似乎把法論跟道德混在一起討論了
要不要再開一個討論串
來聊聊關於高道德的部分阿
(就如同街上穿著深V的美女,每次都忍不住會多看兩眼)
(好吧!我承認我的道德標準不高)

因為就法律的部分
原樓主的行為
似乎並沒有違法(對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