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R-tang wrote:
各位辛苦了,要不要休息一下?

啊! 樓主您回來啦? 那我先去休息一下喔! 晚飯還沒吃呢!
inoue555 wrote:
如果我是被攝主體,而且沒徵得我的同意,我不必感到不舒服才能要求撤掉。

這就是不舒服啊,每個人的不舒服的定義都不同啊。你確實可以說,只要你的照片被任何形式公開,不管內容,都不舒服啊!

inoue555 wrote:
理由:侵害肖像權。照片著作權是你的,但是公開的同意權是我的。

所以你可以主張啊!沒人說你不能主張啊。請向貼你照片的人主張啊!你知道他侵犯你的權力,就向他請求賠償啊!
看著看著,就發現...#379樓跟#380樓剛好是強烈對比阿~~
要不要人肉搜索並通知一下,很想知道當事人跟樓主的感受!!

真正的紀實攝影者在哪???其實都在這裡了!!





pyh wrote:
如果肖像權是這麼無限上綱的情況,他自然會變成一種公訴罪,但是目前顯然不是。所以,基本上還是以當事人的感受為準。法律給你這個武器,但是你自己決定是否使用。也讓別人不敢任意侵害

會不會變成公訴,不是從這種層面來考量的。

我覺得這已經很平衡,很折衷了,哪裡有無限上綱。
你可以拍,只要取得同意,你也可以公開;
我無法拒絕被拍,但是若我不同意,你就不能公開。

事實上,被攝者被給予的力量還比拍攝者來得少,
因為被攝者只能拜託拍攝者遵守一條沒有罰則的法律。

從台灣目前的法律實務見解來看,這樣的程度一點也沒有無限上綱,
因為我看不出肖像權有被保護到什麼程度,這武器只是宣示性的,殺傷力極低,
這一點從你可以悠哉地等人家來主張再撤圖就能看出來。


pyh wrote:
我沒有揣測。以為他會主張或是不主張都是一種揣測。我是等著對方來主張。

就是直接侵害人格法益,再賭運氣看人家會不會來主張。
inoue555 wrote:
請搞清楚,我現在的訴...(恕刪)

公開應該是著作權人的,所以要不要公開是拍照的人,那你只能主張肖像權..
http://openepaper.nat.gov.tw/epaper/org_new/35/35_08_06.htm
不過,著作權法還是允許他本於物的所有權人,可以出租或轉賣這張照片,公開展示這張照片,甚至為了公開展示而向參觀者說明之目的,並在導覽手冊中複製這張照片。

以上還是你自己貼的~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834
1236◎有個以前的同事,將他在公司聚會時攝影的照片中,就我的特寫照片隨意使用,想主張肖像權,卻在著作權法中找不到條文,到底肖像權在我國如何受保護?

我國關於肖像權之保護,主要依民法之人格權為之,並不在著作權法中。尤其本案他對於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並無法以著作權主張之。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我想你在大街上走動,要舉證人家侵害你的人格權並且下架甚至銷毀其作品,很難~遇到好心的頂多下架吧~不願意的話你也拿他皮皮,要告那就有的告~所以比較謹慎的攝影師,有特定的對象的街拍,為避免這類的干涉,請自備合約書,貼圖前請說明"有詢問當事人喔"~
T351286 wrote:
inoue:假如攝影...(恕刪)


你這是只看其一不看其二。

我沒說街拍觸法,我是說未經同意而公開是侵害肖像權。
pyh wrote:
這就是不舒服啊,每個人的不舒服的定義都不同啊。你確實可以說,只要你的照片被任何形式公開,不管內容,都不舒服啊!

有沒有可能我看了覺得很好看很舒服,但是因為其他私人因素我不希望照片公開?
有啊,怎麼會沒有。而且重點在於「我不必證明舒不舒服就可以要求你撤照」。


pyh wrote:
所以你可以主張啊!沒人說你不能主張啊。請向貼你照片的人主張啊!你知道他侵犯你的權力,就向他請求賠償啊!

我發現的話自然會主張,因為這是法律給予我的權力。
但是我還真的沒有辦法感化他人不去做違法的事,所以只能呼籲、期待。
inoue555 wrote:

就是直接侵害人格法益,再賭運氣看人家會不會來主張。


不只是這樣,還要評估看看貼的照片如果沒有毀謗、不雅等問題時。依法,別人是否能主張什麼實質損害。

以之前的評論來對比,我可以未經別人的允許,在公開場合評論別人。只是我也要評估,我的評論是否有可能造成毀謗等問題,所以別人可以據此請求實質賠償。
T351286 wrote:
啊! 樓主您回來啦?...(恕刪)


我一直都有在看,只是很懶的回應
inoue555 wrote:
有沒有可能我看了覺得很好看很舒服,但是因為其他私人因素我不希望照片公開?
有啊,怎麼會沒有。而且重點在於「我不必證明舒不舒服就可以要求你撤照」。


我們的舒不舒服,定義不同。舒不舒服,和好不好看沒關,只要違反你的想法就是不舒服,你也不必證明。
所以你有權力這麼做。就不要在這打轉。反正只要你不願意,就可以叫別人不要貼,甚至賠償,只要你能舉得出損失。

只是目前法律不想假定或統一每個人的想法,所以把這個權利的行使交給每個人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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