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rsu wrote:在01上做技術上的討論,應該可以構成「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不然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也可能主張合理使用。
在mobile01上面引用,跟學術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屬不當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恕刪)
著作權的保護本來就不是絕對的,若是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著作,並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利用人的使用是否合理,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是這樣規定的: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引用圖片來問問題,非屬商業目的;引用的是縮圖,其質量與原圖相去甚遠;且利用結果對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可說是沒有影響。在我看來,這是很典型的「合理使用」,並不構成侵權。至於尊重不尊重,是另一個問題。
說實在的,樓主這麼計較,也不過是「不爽」而已,難道還有什麼經濟上的損失?不爽歸不爽,可別把法律上的權利無限上綱。人家可沒有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