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Jeromel wrote:
您要不要去確認第六條的涵意?

第六條(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解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8

國硯的圖可視為衍生創作,即使樓主對國硯的授權已過期(假設前面網友的說法成立),但國硯改過的圖的確是國硯基於樓主的圖的衍生創作,所以國硯對該改過的圖也擁有著作權。


所以蔡導除了要有國硯的授權外,也需要有樓主的授權才行。

雖然可以利用[電影海報是國硯的置入性廣告]來規避樓主的授權(海報為國硯廣告的一部分),但就我個人的認知來說,電影海報中,國硯建案太不明顯,實難說服它有達到(建案)廣告的目的。

ps.我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員,以上都只是我個人淺見,我自己也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歡迎大家討論。


SORA-TATA wrote:

我上面的內容引用章老師的文章

章老師的文章內容說的很清楚
最後一句話
"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樓主怎麼可能預見建商拿他的圖除了建物廣告之外,再拿來重製成電影海報
這並不是一個"通常"的授權行為。樓主將圖授權給建商,不管建商透過電視或網頁或海報來廣告自己蓋的房子,屬於樓主可與預見的利用行為。

因此這個海報還是需要經由樓主同意才可以。



請再看清楚你引的那句話

著作權保障的對象是原創性

不是隨隨便便阿貓阿狗的東西都在保護之列

而攝影著作之所以在保護之列在於攝影者的拍攝角度構圖採光布置等等之安排

如果這些都被改作者修改地不復存在時

還有什麼著作權受侵害可主張

建築物就在哪裡,你要主張什麼原創性?

難道您要說那些建築物都是您設計的嗎?

以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


「就該等照片觀之,證人莊
榮富僅係將靜態之得獎獎牌、獎座實體加以拍攝,供產品包裝盒
或廣告DM使用,依拍攝情形,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縱令被告等販售
之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上開獎牌、獎座照片或有使用該等照片之情
事,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可言」。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證據調查
未盡、不適用法則或法則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既然您都說自己非法律專業了

還是別亂出餿主意了

交給專業的來吧

否則如果到時候官司輸了您要負責嗎?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請再看清楚你引的那句...(恕刪)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僅是說明大的概念,因此才會有類似的推論案例。

但其中重點的討論問題
如果根據大大的思維與提出的案例是聚焦在"原創性"上
痞子英雄的圖片將色調條暗,建物位置相對排列不變但比例略微改變,甚至辦公大樓的燈光相對位置與水面倒影都相同,但中間出現了個很大的其他圖案,強調這齣電影意象。是否破壞了樓主拍攝的整體原創性?導致樓主喪失對於這張照片的原本的原創概念的權力?難道沒有其他的說法可以對這部份有所反駁嗎?

我個人認為
建築物群雖然在那邊,但拍攝的位置會決定角度,建物的形狀等等的構圖,而痞子英雄把這樣的構圖元素放入自己的海報中,僅微調大小與比例,還有後製成深色。但建物群呈現的剪影形狀與水面的倒影與大樓燈光等元素相加後,我認為這屬於樓主自己的原創性,而該電影後製樓主的照片來達成闡述電影的意象,但並未有樓主授權,我覺得這是樓主針對原創性可以強調的重點。

同一張照片若把色調改為黑白,接著微調上面的物件大小,但相對位置不變,然後蓋上自己大大的logo,是否就不會有任何授權的問題?

並沒有想要害樓主,但有討論總是過程會越來越清楚,更多的資訊與經驗累積。
每個人包含法官對同一件事情的觀點都不同,因此才有討論的價值。
專家不過是有某方面的專長,但就算是司法考試通過的法官也有恐龍!
我想這也是樓主開討論串的原因。




真是深奧阿...........


真是深奧阿...........


真是深奧阿...........
現在只能期待星期三之後的發展囉.

終於看完66頁了..

JIAN~ wrote:
真是深奧阿........(恕刪)
我只能說你現在是進退兩難了
進!很高興你打贏了~
可以拿到損失費用(但是人家可是片商 可以跟你上訴再上訴)
退!你要是輸了~
你可能要小心被反告污告~ 可能錢沒拿到還要損失一筆可觀金錢~

現在這樣的情形就是一隻螞蟻 咬醒了大象....
可能無法收拾了...





給原PO良心的建議
你會覺得自己站得住腳有勝訴的可能
那是因為你有接到劇組的電話
如果他們從頭到尾根本沒通知你
說老實話這種夜景他照著地點去自己拍一張
都不見得有明顯區別
何況是修圖過的,更是無法辨認

不是有侵權就會敗訴
到底還是要回歸到舉證

如果真的要打,個人認為你要打的是媒體牌而不是法律牌
打法律牌對你沒什麼好處~
Boyen的含沙攝影 http://www.facebook.com/boyen.photalk http://www.flickriver.com/p
八成是串通好的來炒知名度
不然誰鳥這沙小電影

Wesyu wrote:
八成是串通好的來炒知名度
不然誰鳥這沙小電影


還我痞子,西英,陳琳跟老頭
真是可惡!!!
討論越來越專業,好事一件!
其實我覺得樓主還是有很多可以主張的地方,而劇組可能也有其論點。
無論如何我支持樓主爭取權益,透過司法管道把事情弄清楚。
若劇組有缺失,就要讓大家知道,讓更多人瞭解到智慧財產權這件事。

然而在求償主張的部分,如果是我個人,就會主張劇組登報道歉,並強
調智慧財產權這件事,讓這次的教訓可以使更多人學到一些事情,
而在金額方面,可以只主張與律師費相等的金額,或是不主張財務上的
求償,這樣可以讓那些想要從「貪」來炒作這件事的沒有任和空間可以
發揮。

希望這件事樓主與劇組都能得到滿意的結果,將雙方的傷害降到最低。
嘩~ 敵暗我明

攝影界、法律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在本樓又可能有對方護衛隊的消毒或言論心理戰

愈來愈精彩

何況,主持正義公平者,也搞不好是台灣特產「恐龍法官」…




痞子英雄首部曲的知名度已經炒爛了

賽德克巴萊有魏導之前(海角七號)的票房成績,加上故事題材。結果雖有不足,但有更上一層樓的肯定。


首部曲算是蔡導少數大製作,又是題材大眾的警罪動作片。

(我肯定痞子英雄是〝電視劇〞中高標準的表現)

屆時我也希望有好的內容讓觀眾信服




有盜圖,就是不對。希望蔡導勿枉勿縱,賠上自己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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