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omel wrote:
您要不要去確認第六條的涵意?
第六條(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解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8
國硯的圖可視為衍生創作,即使樓主對國硯的授權已過期(假設前面網友的說法成立),但國硯改過的圖的確是國硯基於樓主的圖的衍生創作,所以國硯對該改過的圖也擁有著作權。
所以蔡導除了要有國硯的授權外,也需要有樓主的授權才行。
雖然可以利用[電影海報是國硯的置入性廣告]來規避樓主的授權(海報為國硯廣告的一部分),但就我個人的認知來說,電影海報中,國硯建案太不明顯,實難說服它有達到(建案)廣告的目的。
ps.我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員,以上都只是我個人淺見,我自己也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歡迎大家討論。
SORA-TATA wrote:
我上面的內容引用章老師的文章
章老師的文章內容說的很清楚
最後一句話
"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樓主怎麼可能預見建商拿他的圖除了建物廣告之外,再拿來重製成電影海報
這並不是一個"通常"的授權行為。樓主將圖授權給建商,不管建商透過電視或網頁或海報來廣告自己蓋的房子,屬於樓主可與預見的利用行為。
因此這個海報還是需要經由樓主同意才可以。
請再看清楚你引的那句話
著作權保障的對象是原創性
不是隨隨便便阿貓阿狗的東西都在保護之列
而攝影著作之所以在保護之列在於攝影者的拍攝角度構圖採光布置等等之安排
如果這些都被改作者修改地不復存在時
還有什麼著作權受侵害可主張
建築物就在哪裡,你要主張什麼原創性?
難道您要說那些建築物都是您設計的嗎?
以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
「就該等照片觀之,證人莊
榮富僅係將靜態之得獎獎牌、獎座實體加以拍攝,供產品包裝盒
或廣告DM使用,依拍攝情形,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縱令被告等販售
之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上開獎牌、獎座照片或有使用該等照片之情
事,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可言」。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證據調查
未盡、不適用法則或法則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既然您都說自己非法律專業了
還是別亂出餿主意了
交給專業的來吧
否則如果到時候官司輸了您要負責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