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更新) 盜圖事件!!! 照片被公家機關盜用,還被侵權人嗆聲! (文長)

樓主這樣書信往返太慢了
而且還叫你連絡廠商
直接報給媒體會比較快.
或者運用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
直接寄存證信函會比較快

廠商開投就不尊重人了
尤其他又是營利用途
看能否重這點獲得一些賠償

SophistJC wrote:
小弟是學法律的,以下...(恕刪)


專業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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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一開始就應該找律師提告的,白白浪費這樣多時間,而且打草驚蛇了

公務員也是很精的

建議先找週刊跟水果,弄出版面後再找立委,因為有新聞,立委會比較願意出力

樓主加油

SophistJC wrote:
如果阿管處跑進行政契...(恕刪)


是的,阿管處跟廠商簽訂合約的確有免責條款

但是阿管處必須拿出證據,才能免責阿

小弟到今日為止,根本看不到任何授權證明

一家承包廠商,一個阿管處,一個頂苯仔文化協會

只能追著授權同意書咎責!


幫轉PTT八卦版
很快會上新聞
SophistJC wrote:
如果阿管處跑進行政契...(恕刪)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可請版大參考我 58F的文

流浪攝影師 wrote:
好可惡的處理方式,他可能想一直拖,拖到你受不了,就不了了之吧,看完整個文章真讓人火大!!!!
流浪攝影師 wrote:
小弟是個職業攝影師,以攝影為業,常常在01活動,
業餘喜歡拍攝生態環境議題
拍攝的照片,通常無償提供給環境保護團體與非營利的教學使用


今天為了要說明自己照片被侵權的事情,特地申請另一個帳號,
原本以為小事一樁,可以馬上解決,
但是拖延兩個月多,只有看到台灣的官場文化!
如果所言有任何虛假,願意負起法律責任!

本文仍會持續更新!



以上照片,歡迎媒體採用於新聞報導中




今年5/2 本人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瑞太遊客中心觀看”親近大阿里山-風山雲水與旅人的對話” (GPN:3910001000) ,發現6分54秒處,盜用了我的螢光蕈照片兩張,當下隨即反映給影片承辦小姐,承辦小姐表明,她會好好處理該事件,請我給他們時間處理。於是當下很天真的相信了,沒有進行任何蒐證,因為我相信公務人員會很盡心地為我們服務。

阿管處的影片是侵犯本人的著作財產權(未經授權使用),與著作人格權(播放時無註明本人姓名)



5/4 等了兩天,想說應該很快就有人出面道歉,以前公務機關發生盜圖,廠商不是很快就出面道歉嗎? 有點納悶,於是打電話給承辦小姐,詢問處理進度,承辦小姐電話中表示,請我再給他們時間,她一定會好好的給我們交代。

5/8 苦等六天,承辦小姐終於回電,表明該事件為頂笨仔文化協會所為,請我自行連絡頂笨仔文化協會劉先生,小弟又很天真的主動打了過去,以為電話那端會傳來道歉的聲音,但事實跟期待卻是完全的相反!

(事隔六天只獲得阿管處的一通短訊,還要自己打電話過去。到底是誰被盜圖阿?)

劉先生接獲本人的電話,立即對本人嗆聲,說照片是TOV公司所授權的,有問題我應該自行去聯絡TOV公司,我不應該打電話去打擾他,而且他有在網路上GOOGLE過我的背景與資料,也從旁得知我曾經是TOV的員工,要我自己跟前雇主談。

他有權使用我的照片。

是的!他很大聲的跟我說,他可以使用我的照片!
而且他有時間上網查我的底細,卻不肯來電對我說明!

同樣的內容,劉先生在電話中,不斷的覆頌,就像是跳了針的RAP唱片,完全不給本人說話的機會,本人認為此人無法溝通,(決定關掉CD~誤 XD),掛下電話,因為讓他講了半個小時的電話,還得花上我的手機費。但劉先生不願就此罷休,又回電繼續同樣的內容數遍。


(我傻傻地用我的手機費,聽他快講了將近半個小時,花錢讓人家嗆聲!逼不得已只好掛電話)

同日下午,受了氣,想請承辦小姐幫忙處理,他不在座位,留言請她同事轉告她回電話,但過了下班時間也從未接到風管處給的任何一通電話!


5/14 又苦等六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阿管處對於解決侵權事件毫無誠意,只好寫出第一封存證信函與首長信箱告知。

您好
貴單位未經本人同意,即在”親近大阿里山-風山雲水與旅人的對話”簡介影片中,6分54秒未經授權公開播放本人的螢光蕈照片兩張,如此行徑已侵害本人著作權,嚴重影響本人權益。
貴單位身為政府行政機關,竟公然違反著作權法,實為不良示範,請貴單位即日起,立即停止公開播放本人視聽著作之行為,並盡速與本人協調解決方案。


5/15但風管處僅在公文與”首長信箱(5/18”)中表明
本處製作發行之「親近大阿里山-風山雲水與旅人的對話」中引用頂笨仔文化協會委託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製作之影片作為推廣宣傳大阿里山地區觀光,本處所引用的影片係經社團法人嘉義縣頂笨仔文化協會授權,台端主張螢光蕈照片未獲授權使用乙節,本處將請社團法人嘉義縣頂笨仔文化協會盡速與台端連繫,並請社團法人嘉義縣頂笨仔文化協會就連繫結果做正式公文回函說明。



而且公文中所寫的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合,該影片並沒有使用到本人的螢光蕈照片。TOV公司製作、頂笨仔文化協會與農委會監製並於2011 年發行的生態紀錄片「飛鼠樂園-頂笨仔聚落飛鼠保育全紀錄」


換句話說,阿管處對於我的照片怎麼被侵權的也無法交代清楚,用很含糊的文字就交代過去。根本沒有這樣的影片存在….整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回覆,令人傻眼


5/21 經過六日,又沒有任何下文,頂笨仔文化協會,對本人依然置之不理,
風管處也不出面處理,也沒有提出他們任何證明文件。

於是又寄出第二封存證信函。



5/22 阿管處副處長來電了,告訴我說~侵權是頂笨仔的事情,請我不要再找阿管處了,他有諮詢過律師,他們是免責的,就算我要告他們絕對是無法成功的,問我到底想怎樣?


(你要出示證明阿! 不出示頂笨仔給的授權同意書,要我自己去找頂笨仔,那不是害我變誣告,而且事情發生至今,都還沒有人跟我出面說明,反過來詢問我要怎樣,這是哪招?)


5/23 再度投書阿管處的首長信箱,內容如下:
請貴單位重新查證,並提出授權同意書。
關於貴單位5/21回文所指,本人自行聯繫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查證,視群傳播公司製作、頂笨仔文化協會與農委會監製並於2011 年發行的生態紀錄片「飛鼠樂園-頂笨仔聚落飛鼠保育全紀錄」中,並沒有使用到本人的螢光蕈照片,請貴單位應重新仔細查證,並提出正確的照片出處,本人也從未授權螢光蕈照片使
用權給頂笨仔文化協會。
下列網址有飛鼠樂園完整影片連結,如果貴單位沒有該影片,可以直接線上觀賞
http://green.ngo.org.tw/zh-hant/node/5877
螢光蕈畫面出現時間為12 分33 秒,與12 分38 秒,與本人受侵權照片明顯不同。煩請貴單位仔細查證後,給本人明確的說明,再行協商解決之道。


5/29 收到阿管處公文回信,公文副本有寄送給頂笨仔,內容與第一封公文無太多差異,表明會請頂笨仔出面,影片出處依然是錯誤的。除了公文之外,阿管處根本沒有積極的作為,頂笨仔文化協會從未出面說明。

5/30 下午我又以電話聯絡承辦小姐,直接了解狀況,公文來來去去,根本沒解決任何事情。
並說明該影片中沒有盜用我的本人照片。

5/2事情發生至今都無任何人主動出面說明狀況,也沒有人道歉。
承辦小姐表明會請頂笨仔出面協調! 並決議在6/4協調。

6/4 是的,整整等了一個多月,才有人肯出面協調。
我以為這次協商就可以獲得賠償與道歉,沒想到又是一場苦戰的開始!

15:00 請本人與頂笨仔文化協會在阿管處辦公室協調,侵權人劉先生還遲到15分鐘,在會議中,頂笨仔還是把責任歸咎於別人,但是基於道義,他們願意付出四萬和解。小弟是希望用七萬和解(因為我已經耗費很多精神與時間處理,其實也只拿成本而已),會議當中,頂笨仔無法出示任何本人的授權證明,..請我給他們十天時間回去商量。

(今天受害者是我,一個月前就要求頂笨仔出面都不肯,
還被嗆聲,當天協調會連價格都是隨頂笨仔喊喊?

況且會議將近兩個小時,頂笨仔就花了一個半小時,不斷的推諉,
說不是頂笨仔的責任,基於道義責任,才肯給我四萬….
那就請拿出授權同意書! 讓我相信不是頂笨仔的責任啊!

而且當天是周一,我必須請假才能去參加協調會,
公務人員,每個都是利用辦公時間來處理,
頂笨仔文化協會的人,每個人都是民宿業者,因為週六日要經營民宿,
所以無法在六、日協商,這些我都以禮相讓了!)

6/6 等了好幾天首長信箱5/23的投書也回覆來了
有關台端請本處重新查證,並提出授權同意書乙事,本處回覆如后:
本處業已邀請台端及嘉義縣頂笨仔文化協會於101年6月4日至本處會議室進行協商。

(我說的是要看照片授權同意書,你回覆這個用意是? 授權同意書呢?又是牛頭不對馬嘴的回覆!)



6/14 十天過後,頂笨仔文化協會來電了,答案居然是,因為連日豪雨,它們社區都在防颱,所以沒有商量此事,要我再給十天機會讓他們好好開會

(這十天你們都在做啥? 我記得那幾天阿里山光華地區沒什麼災情阿?)


6/25 第十一天,中午才回電,本人在忙,請他晚點再撥,當天又沒有電話了!

6/27 等到第十三天,早上九點多打電話給阿管處,表明這件事都沒有人給出面處理! 承辦人員休假,但我有留話。

09:31不過很快的頂笨仔就來電,說明這些侵權事情的責任不在於頂笨仔,
寧可對簿公堂,所以協商破裂。

(是的,您沒看錯,經過這麼多日來的公文往返,協商會議,與焦急等待,我得到的是這件事沒有任何人要負責任! …….這件事沒有任何人要負責任!)

13:49 以手機聯絡阿管處遊憩課長,說明狀況,打算索取光碟片準備去按鈴控告。

課長表明說,他十分鐘後要開會,這件事情請我自行找承辦小姐,一事不煩二主叫我不要找他而且拿光碟片他要問過律師才行!

沒錯!他說”一事不煩二主”,這就是阿管處的處理態度嗎?
影片是你們阿管處監製且公開發行的,所以您不是阿管處的人囉?
所以本人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
你們的律師就是用來對付我這種請不起律師的受害人囉?

6/29 再度寫第三封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事情已經發生兩個月了,
阿管處都沒有妥善的處理,只會互相推諉,讓本人勞心勞力,奔波往返。
頂笨仔文化協會也表明,這件事並非他們的責任。


不給我光碟,小弟只好去找找法規請他們拿出來!

於是本人並根據行政程序法 第46條,依法申請閱覽、複印這侵權事件的資料。
也就是頂笨仔給授權同意書與 有我照片的DVD影片。
副本並寄送到交通部政風處,希望有人能主持公道!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如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7/5 等了幾天,承辦小姐終於又來電了,只有說明他這幾天請假,沒辦法及時回覆我公文,要等長官簽呈才能回覆,並說明他們長官希望我再過去參加會議。

(一句話要等三個工作日,效率真好!)


7/11承辦小姐又來電,他說他要協調我們(本人與頂笨仔)再開一次會議!
而且副處長"想聽聽"我的想法。
在會議中,他們才會”出示”
頂笨仔給的授權同意書與影像光碟給我看,但我不能複印帶走。

大家沒看錯,他們要我請假過去參加會議。只是想聽聽我的說法嗎?




(5/4 已經協調過了,沒有人要認帳,還要過去做啥?
我只是要複印資料阿! 你們複印後,寄個掛號信過來不就好了,
而且你們也擺明,不肯讓我複印侵權的相關文件,要我請假大老遠到去阿里山觸口做啥?
我請假是要被扣錢的耶!

我根本不是公務人員,我是受害者,還要去跟你說明? 要不要我去跟您報告?)

而且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我是可以申請檔案的,
但是阿管處承辦問過他們的律師了,他們可以不給,
這是一個法律各自解讀嗎?

我請他們給我不能複印的理由,他們只有回答說:律師說可以不給的!

而且會議只能選在他們的上班時間,我必須請假才能參加他們的會議,也是頂笨仔民宿業者閒閒的時間。

本人當下表達強烈的抗議!因為會議已經開過了,根本沒有任何幫助。
加上沒有提出任何關於頂笨仔侵權的證明,又要我參加一個不明事理的會議,
本人只是一個小小的上班族,沒辦法一直請假,
去寄存證信函、領取掛號的回覆公文、還要再參加沒有目的性會議。

還覺得我不夠累嗎?


承辦小姐說~這是長官的決定,他們決定還是要把會議通知公文寄給我。
(我都不能請假了,你寄開會通知公文給我做啥?)

而且說,如果我要告侵權,是我要主動去舉證喔,他們沒有提供的義務。

是的!法律的確是這樣說的,但是我今天沒有上法院,
我是依行政程序法要求阿管處給授權同意書跟相關文件,
來證明阿管處沒有侵權是無辜的,
如果真的是頂笨仔所為,我複印授權資料後,
就可以找頂笨仔處理後續的侵權問題。

但是苦等多日所看到的都只有官場文化,不是跟你玩文字遊戲,
不然就是對你不理不睬,當你寫一封存證信函,他們才回覆一封公文,完全沒有任何作為

今天是你要我去找頂笨仔算帳,你們應該也要主動提出證據吧?
畢竟這是你們監製且公開發行的影片。
發生侵權事件身為公部門就應該主動出面處理,
當然我知道你們公部門是有律師顧問,本人只是個小小上班族,
請不起律師,玩不過你們的…

7/17 又等了六天,公文呢? 等了兩周了依然不見回覆公文的蹤影。

自從本人5/2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侵權開始,
就不斷的透過電話、存證信函*3、首長信箱*2,要求阿管處要出面處理,
並且請假參加一個沒有任何結果的協調會!

但時至今日,從來沒有看到任何合法的使用證明。
對於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處理態度也令本人十分痛心,
所以決定將這件事公諸於世,請大家公評!!!


而且阿管處花了納稅人的錢,約50-100萬請傳播公司拍了一部宣傳影片,
卻因為許多影像侵權,無法撥放,根本就是浪費民脂民膏,跟蓋蚊子館沒有什麼兩樣!

或許有人會問我為什麼不提告,其實阿管處也說了,
他們可是有問過律師的喔!我要主動去舉證喔!(拿DVD或授權證明),
他們沒必要主動提供喔!.....
請律師的錢還是我們納稅人,花錢請來的呢

因為如果我沒有拿到任何證明的話,也只會敗訴!

PS:這裡的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是屬於交通部觀光局的,與林務局的嘉義林管處為不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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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看了這個新聞,終於知道為什麼這件事處理得這麼辛苦了!
來去嘉義/穿裙子也來做工 男女老幼都來建「麵粉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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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0:30 再次補充說明

小弟當初就是太天真,以為公部門會好好處理
因此沒有進行蒐證動作
所以今天才需要跟風管處拿相關資料來告侵權人
但公部門互相推諉

不是不想告,而是侵權事件 要主動舉證
光這些公文都不足以告盜圖人

請攝影同好以後無論如何當下第一動作就是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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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1:07 補充說明
其實法律不一定是站在我這邊的
但是發這篇文的用意除了訴說委屈
順便警惕各位攝影同好,當下記得一定要蒐證

歡迎大家轉載與拷貝,免得小弟改日因為@#$%^必須刪文
那大家就沒有文章可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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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1:16 補充說明

前公司的確跟我買過一次使用權,使用在特有生物中心的"菇菌放大鏡"影片中,

所以他們有我的照片檔案!

除了菇菌放大鏡之外,這個照片是禁止使用在任何用途上的,

但是前公司TOV根本沒有授權給頂笨仔文化協會與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

前公司只是把影片拿給頂笨仔觀賞,頂笨仔就逕行使用,

這件事與前公司完全無關,前老闆已經澄清了

就算有關,只要提出我的授權證明,我都可以不追究

但是就是沒有人可以拿出證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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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1:35 補充說明

頂笨仔文化協會並非是廠商,而是一群民宿業者

他們把影像提供給阿管處

阿管處又把影像拿給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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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4:10補充

事情有了爆炸性的發展,越來越荒唐走板
剛剛接獲某報的電話,(我不知道他怎麼知道我電話的?)

他說阿管處已經從“特有生物研究中心”那邊取得我螢光蕈的授權同意書了,
換句話說,阿管處現在已經宣稱他們可以合法使用那兩張照片

(拖了這麼多天,真相到底是什麼嗎? 難道你們不知道我只有簽過一次授權同意書嗎?)
如果”特有生物研究中心“授權給你,那表示有更多人侵犯我的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
那也是監製單位應該要認清的吧!

而且“有人”刻意將本人抹黑成文化流氓,說本人就是要錢不成,才想要爆料媒體!
"有人"宣稱該影片屬於公益影片,說我對一片公益影片,與頂笨仔NGO團體這樣咄咄相逼,動機可議。

頂笨仔每個人的背景都是民宿業者,小弟也參加NGO多年,
對環境教育總是無所求的付出,但今日擺在眼前的就是侵權的事實,跟誰是NGO沒有任何關連吧?

(而且這部影片是阿管處以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發包,
經由另家傳播公司製作,完全是有撥款製作的,跟公益影片沒有任何關係吧?)

指稱是頂笨仔侵權的人是阿管處耶! 又稱出處不是頂笨仔,又說是TOV公司,也是阿管處
今日又說有從特有生物中心拿到授權的人也是阿管處。

影片中早就都已經發生侵權的事實了,現在請特生中心補拿授權,就能抹滅過去的事實嗎?

公文來來去去,說法變來變去,一直不能給我正確的交代嗎?
不管怎麼說,我的照片只有一次授權,只要阿管處再播放一次,那也是侵權。
另外阿管處的公務人員也在關注這棟樓,請大家謹慎看待。
也請有心人士,也不要刻意抹黑本人囉~

我的確是告不成的,所以我明白我半毛錢也拿不到,缺錢的話,我就不會投入生態攝影了!

關注~
這是結構性犯罪, 每一個環節的人都說不是他的責任, 推來推去
堅持下去 , 提告吧
找蘋果比較快.........................................
流浪攝影師 wrote:
小弟是個職業攝影師,...(恕刪)
實務見解
走政府資訊公開法 比較屬於純粹學理的作法
簡單的說,因為有很多排他條款會先擋住
行政機關只要說內部簽呈擬稿、企業營業秘密丟出來
就不用公開了!總不會還想提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是可以 可也要看是否為行政事件
這影片行為應定性為採購行為(有可能是私法契約)
而且可能屬於規避政府採購法限制的小額採購
順便推給廠商 是蠻合乎制度慣性的
而且理論上的確在這沒有保護義務存在

所以要主張侵權 還是得從自己先蒐證
蒐證的方式除了要他方的原始檔外,
可以自己先把原檔著作時間 構圖及光線應用概念 連圖片一起準備好
雖然對方沒有一定要給對己不利得證據
但是一定要自己準備

必要時走刑事訴訟 附帶民事賠償(找檢察官來幫你服務)
不過 個人就實務見解是檢察官應會找兩造來摸頭 結案
簡單的來說 如果您不是林大師 應該很難做到滿地開花 藉由訴訟上獲得相當報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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