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鄉民還不夠,還要當起律師.法官的累不累啊....

這叫什麼皇上不急,急死太監嗎?
lookscottlee wrote: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此係從利用人的利用目的與性質觀察,並不是說只要「商業目的」的利用,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或是只要「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是合理使用,而是「商業目的」的利用,比較會被認為不是合理使用,反之,「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
我已經說過: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些都要看證據,不是誰講就算。
lookscottlee wrote:
前面我也說過:
第65條使用的前提是:照片(樓主)對於(建物)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這要舉證傷害、侵害的範圍,或財產損失。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