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an wrote:是阿 但還是得等到明...(恕刪)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所以結論是:1.)你可以不付任何理由於拿到商品後7日無條件退回。2.)如果不行請打給消保官吧。我想他會很樂意幫你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