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箱的SB16...但....這樣算瑕疵品?


ssan wrote:
是阿 但還是得等到明...(恕刪)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
第一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結論是:
1.)你可以不付任何理由於拿到商品後7日無條件退回。

2.)如果不行請打給消保官吧。我想他會很樂意幫你討$$$的
哇咧
連 "Pg Dn" 的模印也印歪了
這會不會太扯啦
sony自從MIC後,品質神話已破滅
但也不致於這麼誇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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