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htc wrote:
美國買東西包括電腦在...(恕刪)
我是覺得這種理由美國可以,台灣不怎麼建議,因為真的實行下來的結果,只會讓廠商把那些退貨品要處理的費用給予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到最後廠商給商品的定價可能就是 (原始定價 + 兩次退換貨處理手續費) 這樣爽的是少數人,痛苦的是其他那些使用沒問題,或是本來就要買來使用的人。
別想歪,相信會有人透過這樣的方式,或是走網路購物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還的方式,購買產品,等到目的達成後再退回,有點像是間接跟廠商借東西使用,只要七天內歸還根本沒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