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venguardian wrote:上面朋友說的對. 警...(恕刪) 想跟 Heavenguardian 這位朋友說明一下. 您的案子應該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此乃公訴罪.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 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ccchou wrote: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恕刪) 前幾年已經改了民國95年7月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項增列「無人受傷或死亡」肇事逃逸案件,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該條文意旨為駕駛人不得因自己無過失,造成其他當事人車輛受損而不予理會,駕車擅自離開現場。
happygilmore wrote:前幾年已經改了民國9...(恕刪) happygilmore 您好~我指的是刑法部分.你所提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也就是說, 是屬於行政罰. 意思就是說, 以樓主這樣的案例, 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 當然對方也不會因此而吃上牢飯.
ccchou wrote:我指的是刑法部分.你所提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也就是說, 是屬於行政罰. 意思就是說, 以樓主這樣的案例, 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 當然對方也不會因此而吃上牢飯. even在刑法不符肇事逃逸,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構成肇事逃逸的,so,以樓主的case來說,這就是一件[肇事逃逸] ,而警方也必須依民眾報案,查出肇事者並要求其到案說明.
happygilmore wrote:even在刑法不符肇...(恕刪) 其實只要有報警, 員警有到場處理, 警方自然就會依車號連絡對方車主來說明.但是樓主希望說對方可以被關一關... 就不太可能了...我上個月也是發生車禍, 對方見我要打110, 馬上拔腿就跑... 事後警方也聯絡不到車主(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