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克斯~* wrote:說真的老說車子配備...(恕刪) 那機車以時速8~90在平面道路上蛇行他們就不危險?好像你騎機車開車 都不會超速一樣......沒人右腳跟右手這麼厲害的 都可以控制在時速內2.0油門點住都可以破60.....
大約十年前小弟也遇過類似路口閃機車,下坡路段時速超過樓主許多只是那時是左方來車所以直覺煞車踩到底往中央分隔島靠,所幸當時是朝機車前進反方向閃避閃過之後有再拉回來事後停靠路邊跑回去看,已經不見機車蹤影只剩路口等紅燈的機車看見現場,事後查看車子只有前保桿右邊四分之一烤漆被機車牌照刮掉這種緊急閃避第一動作絕對是重踩煞車降低時速才能增加修正車身的機會,或許下次有空間的話反向閃避比較能降低損害這邊要推薦一下道路安全駕駛訓練班,這些觀念與動作都可以實際練習
jinjay wrote:你的時間軸是拿行車記錄器的吧!我有提到行車記錄器每台都不一樣、且差異很大,我4台車的行車記錄器時間校正週期都不同,你有用過?一開始的取樣就有問題了,你算的再準有用? 撇開你非常在意的時間軸問題假設這部行車紀錄器沒有日期與時間就單單的來看影片的內容從第一個路口到出事的路口你自己按碼表,告訴我是幾秒我按出來大約是8.81秒就算他9秒好了請問你還有甚麼問題呢還是說你認為行車記錄器是"快動作"或是"快轉"
jinjay wrote:但還是必須跟您說行車記錄器車速部份在發生事故時真的只能參考!信不信隨您囉! 能不能當參考,讓法官去自由心證剛剛我問了我當律師的朋友請他看這段影片並且假設是這位闖紅燈的阿伯的辯護律師請問他該如何替阿伯辯護一、KUKA車主超速在前二、KUKA車主沒撞到闖紅的阿伯,如果撞上阿伯,那KUKA車主就麻煩大了 哪怕阿伯是闖紅燈三、就算KUKA車主沒超速,但是是KUKA車主自己要閃避阿伯,導致車輛失控去撞安全島的重點在於第三點你就知道律師是怎麼樣辯護的吧
純嘴砲平安是福30p就是1秒有30格也就是一秒拍30張相片不要把影像想成會動的其實是1秒播30張相片也可想成連拍30張相片60p就是1秒有60格也就是一秒拍60張相片不要把影像想成會動的其實是1秒播60張相片也可想成連拍60張相片所以畫面會更流暢算速度可以不管行車紀錄器的時間也可以不用考慮品牌如果以下圖第28格第29格移動的距離(斑馬線長度)下一格跳到1秒所以這是30P的影片也就是格與格之間的時間為1/30秒就可以測到第28格和第29格之間的瞬間車速要是無聊也可算出最後撞安全島的瞬間車速只要有人去量最後路口的距離影片看用了幾格就可以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