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kang6 wrote:
Fiesta1.0的排氣量是剛剛好1,000CC嗎?
還是999CC?
如果不到1,000CC的話
其實上國道還滿麻煩的
除了超車外
必須行駛於外車道
不過我猜國道警察大概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當初的交通監理法規
沒有考量到未來有可能使用渦輪或機械增壓
小排氣量引擎利用增壓造就較大馬力
應該是未來趨勢了
低速有節能效果
高速又有延伸動力
連過去曾經堅持NA引擎的BMW
不但從善如流
更一次給他放兩顆渦輪了


上國道不是看cc數
剛有人回覆了
smart
一開始只有599cc
有人問過高速公路警察局
它們的回覆是
只要你能保持該車道速限下限以上
忘記小客車是幾公里
內側是超車道
如果前方一大段無車
那警方在測你速的時候
你必須要有飆到時速110公里以上的能耐
tamkang6 wrote:
Fiesta1.0的排氣量是剛剛好1,000CC嗎?
還是999CC?
如果不到1,000CC的話
其實上國道還滿麻煩的
除了超車外
必須行駛於外車道
不過我猜國道警察大概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FIESTA是997CC..以前有限制一千CC以下不得行駛最內側車道,現在沒有任何限制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這就是所謂「讀書不求甚解」加上「以訛傳訛」附加「懶得去Google」

大人天國 wrote:
上國道不是看cc數剛...(恕刪)

110不就準備吃紅單了嗎?

延伸, wrote:
空車66.6..有人...(恕刪)</blockquote , 想買,可否業代的電話....................................&&

jimmy6777 wrote:
這就是所謂「讀書不求...(恕刪)


別以為排氣量小就全輸,三義北上和沙鹿北上大上坡,Smart都是可以110km/h上坡喔!
高速公路內側開"表速"110並不會被開單
小阿民 wrote:
110不就準備吃紅單...(恕刪)
1999年 smart 599cc
開到現在高速公路沒被攔下來過
599cc+turbo
120km/h一樣輕鬆



tamkang6 wrote:
如果記得沒錯上高速公...(恕刪)
感謝分享

IWAI wrote:
FIESTA是997CC..以前有限制一千CC以下不得行駛最內側車道,現在沒有任何限制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恕刪)
我們這邊國道上限是110耶
通常我都開120-126
然後GPS會飆出130的時速
可以GOOGLE一下
只有天龍國的勢力範圍是100或90以下
可能是車流量太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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