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發生車禍...請問三重蘆洲五股一帶有推薦的維修廠嗎?

載妹分心是正常的啦

起步手要握好方向盤不要亂摸
台灣交通法規害死人,在主支幹道觀念成熟的交通法規,這樣的路口根本不用號誌,出事時肇責清楚,根本不用長達四頁的討論串
人民無所事從,開車要小心安全,但道路規劃和法規真的在幫到忙
他車幾年了,他有沒保車體險
不過他都說可以慢慢耗...對方應該沒保車體險,就沒保險公司代位了...
如果沒保車體險的話,可以跟他耗...超過5年以上車,折舊下來折很多
且他肇責也不會是0,你也不會是100
兩方路我看一樣大,且都是直行車,你是右方車...
對方一定會有肇責

另外第三人是真的要保,碰到這種願意慢慢耗的
有保的話,你就請保險公司慢慢跟他耗
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什麼折舊跟肇責,都會算的很清楚
要上法院他也有法律人員跟對方玩...

倫 wrote:
今日與未來的太座開...(恕刪)


樓主的道路地上好像有寫停,路權可能會較低,但是對方也有變換車道的嫌疑,最好調路口監視器查看實際狀況,至少拼到50% vs 50%。我先前有類似情況,行車記錄器有錄到對方路邊起步,所以從100% 改成50%。
另外,兩年車還是回原廠較好,避免保固爭議。 供您參考。
沒有十字路口紅綠燈號誌的這種路口
基本上你們就算有報警作筆錄
我猜應該都是那種"應注意未注意"之類的用語

不用怕他,這種的到法院/裁決所後來的結果
很大機會是各付各的維修費
不會讓你全賠的
再次感謝各位熱心的回覆,

剛剛有回原廠估價,雖然不影響行車問題,但車殼部分維修金額有點...高

所以還是想知道有沒有民間的鈑烤廠可提供給小弟參考參考...謝謝各位
先看一下你手上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當事人依肇事責任之輕重,可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等當事人。

「第一當事人」係指肇事責任可明確研判時,以肇事責任(過失)較重之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較輕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

倘若事故雙方之肇事責任(過失)相當(難分輕重),或一時無法研判肇事責任情況時,以受害較輕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另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

至區分受害之輕重,宜以人傷較車損為重。簡單而言,以「責任重、損害輕」者,列為第一當事人,其餘則為第二、第三、、、當事人等,以下類推。
但是我覺得我車道已過了一半,

對方不可能沒注意到我,





你都這樣說了
人家從你面前開過去
你撞他屁股他不是更傻眼

你沒注意到他嗎?

倫 wrote:
今日與未來的太座開...(恕刪)


"並且表示他已經退休,空閒的時間與經濟狀況都比我好,可以慢慢耗"沒人死傷只能告民事,那就跟他慢慢耗啊!
我只是個平凡人,沒有藤原拓海之類的有動態視覺...
或者蒼蠅人之類的有多重視角阿....

紀錄器應該看得出對方出現在前方到發生車禍在一秒內完成,
小弟從眼睛看到->告知大腦要踩煞車->大腦拜託右腳從油門移到煞車->車子聽我的話停住---這個流程都有做,
只是跟不上發生的速度,

之所以說對方應該有看到,是因為對他而言是在他視線的正前方一段時間;但對我而言狀況並非長時間在我正前方

這不是小弟不注意,而真的是來不及啊啊啊[飛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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