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8a86102 wrote:
因應稅務及獎勵有可能做了調整
台本與總公司間做了那些調整您知道嗎??
您把問題複雜化了
看一下貨物稅條例第12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
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
十。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財政部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之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適用標準
如予減徵貨物稅有違立法目的及租稅公平原則。為落實立法意旨,經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交通部共同檢討並取得共識,重新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徵收貨物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標準: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二、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三、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四、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並同時廢止該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