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11385 wrote:合約書不須記載,因為...(恕刪) +1如果契約上有記載"交車日期",就更簡單了,這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可歸責於債務人(車廠)之事由致給付遲延",版主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個人不喜歡花錢買氣受
點了碗滷肉飯收了錢 老闆後來說賣完明天才有 如果明天吃加香菜還要加錢......請撥 消保官專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7-2251234 雲嘉南工作室::06-2411234
我是12/15交車的,業代當時在合約上押12/18前交車(應該是不想被日期卡死,預防萬一)照理說合約上是必須載明交車日期的!另外我想到6000會不會是跨了一個年度領牌&稅金需要多花的錢,可是金額好像跟牌照稅+燃料稅$11,xxx兜不起來!可以賠一倍的訂金,也是不錯的,畢竟錢很難賺,同一個人退訂後好像要隔三個月才能再訂車,換個名字就可以囉~
的確雙方合約訂定交車日期後,乙方無法履行交車事宜,甲方可向乙方要求退車拿回訂金外,並可要求乙方支付雙倍訂金,只是一般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訂金拿回就好!民法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可參考 新聞
本來我在12/7號訂了一台2.0白色civic,訂單上寫交車日期為12月吉日,但今天跟業代通電話,他說要2月才能交車,讓我覺得很不能接受!現在我應該會退訂(合約上訂金付一萬,但業代後來又請我付10萬給他做配件)我應該是要請他怎樣賠償我才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