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完,定好車匯款完成可以退車嗎?


板橋小誠 wrote:
如提,小弟在上個月中...(恕刪)


為何要補6000?

契約多少就是多少.

這6000要業務自己吞!


020411385 wrote:
合約書不須記載,因為...(恕刪)


+1

如果契約上有記載"交車日期",就更簡單了,這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可歸責於債務人(車廠)之事由致給付遲延",版主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

個人不喜歡花錢買氣受
點了碗滷肉飯收了錢 老闆後來說賣完明天才有 如果明天吃加香菜還要加錢......

請撥 消保官專線....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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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nychu wrote:
為何要補6000?契...(恕刪)

沒錯,應該要業代自己吞

拿不到車,新年假期泡湯
還要晚拿車補6000
這不合理
我是12/15交車的,業代當時在合約上押12/18前交車(應該是不想被日期卡死,預防萬一)
照理說合約上是必須載明交車日期的!

另外我想到6000會不會是跨了一個年度領牌&稅金需要多花的錢,
可是金額好像跟牌照稅+燃料稅$11,xxx兜不起來!

可以賠一倍的訂金,也是不錯的,畢竟錢很難賺,
同一個人退訂後好像要隔三個月才能再訂車,換個名字就可以囉~
的確雙方合約訂定交車日期後,乙方無法履行交車事宜,甲方可向乙方要求退車拿回訂金外,並可要求乙方支付雙倍訂金,只是一般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訂金拿回就好!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可參考 新聞

阿彥0123 wrote:
不可能退車,你可以跟...(恕刪)

第一個回,還肯定不能退!?
依據那條法規?還是??
樓主意思不是想退車,是想能不用補差額方式處理!

如果站在車商立場,不會想要您退車!但是可以以協調方式來取的一個平衡!

前幾位有講到這條錢應該要叫業務自己承擔!如果有載明交車日期,就按契約處理!

我想問 為何要貼6000
叫他們自己吞
而且有些人合約上會寫 那天沒交車 要賠償兩倍訂金
印象中 也有這條
直接叫業代吞下去 不然就賠兩倍
本來我在12/7號訂了一台2.0白色civic,訂單上寫交車日期為12月吉日,但今天跟業代通電話,他說要2月才能交車,讓我覺得很不能接受!現在我應該會退訂(合約上訂金付一萬,但業代後來又請我付10萬給他做配件)
我應該是要請他怎樣賠償我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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