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rtz1618 wrote:
我FIT輪圈上mar...(恕刪)
幾個月前也是輪圈中心蓋有氧化問題, 賓士的專員寫報告出保固更換四個, 沒想到本田這麼嚴苛.
也是新竹.
cfw2468 wrote:
想開文的動機很簡單,原文本是附在網友sos12345.tw的
「傲慢,欺負消費者的台灣本田」之下(#220樓)。
因網友建議另開新文,故此再另開新文,以利現任車主、準車主或潛在車主了解目前台本的保固政策為何!
我也分享台本刁車主的經驗:
本人今年八月初在汐止廠買一台FIT,在交車兩個禮拜後,發現左前車門電動窗上升至頂時會出現異聲;於一千里保養檢查時回汐止廠要求檢查並提出保固。進廠後由王姓組長檢查發現『車門板件有卡小鐵屑』導致車窗上升至最高處會出現異聲,並告知本人需要更換左前車門,要本人再約時間更換。本人回去後與家人共同商討過後,決定先暫時不更換左前車門(原因不再詳述)。
隔數日後,本人至汐止廠確認暫不更換車門保固,當場王姓組長就特別告知,現在不更換左前車門,如果再往後要對此車門異音提出保固時,左前車門『外觀必須保持完整性』(跟樓主被刁是一樣的),本人當場回復:被其他車輛撞到變形不會來要求貴司保固;最後本人要離開時,就在維修工單上註明:此車門異音出保時零件必須保持外觀完整性,最後組長還念一遍給本人聽並要本人簽名(很好笑吧!怕你沒聽見跟沒看到)。
本人事後兩天,越想越不對勁,我車門異聲跟保持車門外觀完整性有關,但何謂保持外觀完整性,並且此保固構成要件文字並非源至於服務手冊內有關保固注意事項;本人要求業代說明此事,最後是由王姓組長出面解釋出保零件的外觀完整性是由台本判定,又告知本人此註明是可以刪除。因為本人主張此保固構成要件並非於服務手冊的保固注意事項內,並台本亦無授權經銷商修改保固契約內容,此文字並無民法上的契約效力。
重點是,一般車主跟本不知道此法律關係,所以會可能以為簽了工單就要遵守台本欺負車主的奧步。本人為此事致電3次台本0800客服要求台本約束旗下經銷商不得註明非源出於服務手冊保固注意事項的文字,但台本要經銷商回覆本人的答案是:台本認同經銷商於工單註明『出保時零件必須保持外觀完整性』並且不可能取消此政策。
今日看到樓主出保被刁一點都不意外,樓主是在台中豐原,我是在新北汐止,但要出保時都要保持該零件外觀的完整性,所以依此推論這是台本的政策跟經銷商無關了,在今日要對其他本田的車主告知,如果以後遇到經銷商要你簽的工單上有註明保固注意事項但非於服務手冊的保固構成要件時可拒絕。並且若已經跟本人一樣簽了名的車主也沒關係,若出保被經銷商刁難時,可以直接致電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服務專線1950;本人已經致電過消保官確認若台本主張『出保需保持該零件外觀的完整性』時,應由第三方公信機構進行判斷所提出保固之零件之損害是否此由外觀引致。
若有車主於出保遇見相同糾紛時請交由消保官協助處理。並請各位車主了解主張出保的請求權是照原本服務手冊上的保固構成要件,並且該出保的零件之損害非僅由台本自行判斷,而得當拒絕消費者的請求權。
有圖有真相,工單明天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