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陣子被無照駕駛的小鬼給撞了,對方的父親很機車,只願意賠一部分,下禮拜要去調解委員會,所以就做了一些功課...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六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二百十三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覆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覆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覆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覆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覆原狀。
【解釋/判例】56年臺上1863*60年臺上3051*70年臺上689*71年臺上2275【法律另有規定】§18、§19、§192~§196、§233、§358、§638、國家賠償法§7
第二百十四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應回覆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覆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二百十五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不能回覆原狀或回覆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解釋/判例】26年上515*67年台再上176
第二百十六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開心棒棒糖 wrote:
之後自行去翻交通法規確實主線要讓幹道車先行
不是應該是支線要讓幹道(主線)才對嗎?
樓主是在支線還是在主線幹道啊?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樓主的路權是對的,不要被保險公司給愰了喔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