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上禮拜在車行委託找車,找的車種是8代civic si四門藍色,因為也有請朋友幫忙問朋友有找到車子,有實車可看車試車,那我之前付的代尋金,是否可以跟之前的車行拿回因為合約書上寫的日期是10/31前如未尋獲車輛或未交車,代尋金可全數退回!但是我不知道是否可以提早拿回,還是代尋日期還沒到代尋金都不能拿回來,如果提早拿回來是否就算毀約!相對的代尋金是不是也沒了!還請大大們解惑一下!感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