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商是這樣處理訂單,對於消費者來講要如何保障? 那以後買車都不需給訂金了,因為就算下訂,也不一定買得到,不合理,車商肯定違約建議不要急,慢慢看,就算賣光又怎樣!!難保又有人下訂後被出賣阿!!也有可能是業務朋友用了特技"鬼謀"---這個時機很微妙,各種行銷手段都會出籠,虛虛實實,實實虛虛目前最重要的,應該是先把您的2萬1千現金拿回來吧,錢難賺阿!!
記住....訂金繳了,訂單簽了,就是有價單據(証卷),符合法律的強制履行義務(票據法?!)先聯絡該營業所所長,看他有沒有能力去搶一台訂單上的車子有誠意但是沒辦法,大不了解約退訂金沒誠意擺爛,直接拿訂單打0800,炸了之後再要求兩倍賠償金出包業務??被拖去罰站也不關你的事,還男朋友哩
解約退訂金?法律不是這麼規定的,你打個電話給業務的經理,直接告訴他,依據民法第249條第四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如果約訂交車期間過了,那就是違約,請經理加倍返還訂金。看他怎麼說。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