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llboy wrote:告到底就對了前科是多少錢都換不回的...(恕刪) 民事方面應該不算有前科形事才有所以才有"以刑逼民"一說尤其是在小車禍上常見一點小車禍小傷就獅子大開口不然傷者就會提告刑事樓主既然無驗傷單, 看診證明, 自然無法提告刑事
如果今天逆向的不是休旅車而是機車無庸置疑, 看來是機車的錯但是....機車有人死亡, 樓主一定會被檢察官用過失致死起訴機車有人重傷或變植物人, 家屬一定提過失傷害加巨額理賠 找人當墊背機車上人只有擦傷或小挫傷, 不明理又稍懂法律的就提過失傷害逼你拿筆錢出來和解這就是鬼島的法律現況!
才不告訴你咧 wrote:趁機抱怨壽山路真的很小條雙向道有夠小 , 每次會車都心驚膽跳不然上下班時間光在部分會車就要等超久 是真的很小條....不過有一兩段根本就是只有一台車可過的寬度.其中一段兩側有工廠,沒法拓寬,要拓寬要徵收地...另一段在比較平緩區,要拓寬就要挖山壁,因為另一側是深約三到四層樓高河谷.所以,有點無解,只能自己小心.另外,早上上班開壽山路上林口,到了上面的三叉路.....塞塞塞..
樓主的冤屈我能瞭解,對方的行徑確實很危險,很可惡,目前的爭點是:殘值小於復原的費用。所以樓主被迫要接受較低的賠償金。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是由當事人負擔(原告,樓主)既使樓主不請律師(一二審可以自己來),這一連串的法院行程外加裁判費用,可能也會讓您心力交瘁,到最後,萬一又是不利的判決,就.....建議還是以和解為優先。說起來真難令人服氣,不過這樣花費也許還是最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