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419 wrote:一般人打死都不會相信...(恕刪) 話不是這麼說的堅持版主用任何途徑讓經銷商付出代價這太誇張了如果說業務都說是公司配發問題,很OK阿錄音下來當作證據,讓公司負責即可三手車也就算了,妥善率低到被客戶發現是怎樣!
想開一點兒 wrote:小小疑問,希望懂車的朋友能回答為何員工買車做業績之後,還能再把車賣回給公司,然後公司再賣給消費者同一台車能一直洗業績洗獎金?!洗到賣給消費者為止???(恕刪) 在商業行為中,這個不是問題,只要有誠實申報國稅局買賣資料,並且開立發票即可在樓主的例子中,應該是用員工名義賣消費者的話,消費者比較不會買單所以先賣給營業所,再用營業所的名義賣給樓主好處是:1.消費者會認為只有過營業所一手,不知道其實已經過了好幾手2.保固問題,用營業所名義售出的車才能享有營業所的維修保固
我的看法是,車主好像隱瞞一些買賣商談內幕吧!在台灣(新中古車)文化已經行之多年了,我估計約超過15年,這是經銷商在每年5.6月,11.12月一定會領領牌車衝業績,因為這是向生產公司領巨額獎金的辦法.因此內行人要買車都會等領牌車下手.不過在這裡我有一個很大的疑問,領牌車可以折18萬嗎?我不相信,頂多依新車(非領牌車)折讓條件再多3至5萬以內,加上六月的事件為何拖到現在還在拖?因此我還是覺得內幕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