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4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解除契約當然不行
但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所以就有籌碼可以坐下來好好談
民法235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債務人拿一台有瑕疵的車子,算是符合債的本旨?相對人有領受的義務?
如果要拿出
帝王條款148
我只能說50%~50%
也未必全輸!!!
而且還沒有交車!!!
台灣人車落地就要減價多少,更何況是今天保桿非原裝,
舉輕以明重,
退萬步想,如果當事人有急用馬上要賣車,
這個回復原狀的車和原車一樣價格嗎?
沒有拿到的東西比附援引侵權行為的回復原狀即可
難謂無可斟酌之餘地
當然民訴上考量勞力時間費用
未必要得多就好,但是連主張都沒有肯定要不到
主張了,然後坐下來好好談,我從頭就是這樣寫的
但是投降鐵定輸一半
當然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訴訟策略
我絕對不是事不關己亂說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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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滿樂觀的
法官會判贏的!!!!
試想
如果今天法官判和泰贏
結果可能會以後車商都更隨便了
反正只要回復原狀,老百姓就要吃下去
但是今天法官判當事人贏
結果可能是所有的車商以後再交車前都要更小心
反正和泰一年EPS賺十幾塊,
用一點點的成本可以導正整個社會
如果我碰到的為有正義感的法官
我覺得贏面超過五成
如果碰上想要出名的法官
我覺得贏面應該會超過九成
不過
當事人要付出相當大的勞費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