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H wrote:
檸檬法跟折舊無關!
你研究到把整個檸檬法全癈了!
不及格!繼續努力!

這是你自己貼的相關法條的立法意旨:



好吧!...消費者"得"請求....(沒看清楚,選擇權在消費者...)

選擇權在消費者,有差嗎??////廠商不爽,就打官司...

~~~~兄台要不要再查一查,等值...怎會與"折舊"無關???

~~~等值~~~車子領牌落土行駛,在法律上的義就是折舊,法律上符合一般原則,與人吃飯喝水一樣兒...

重點在於:
一:相信廠商是善意的..

二:懲罰性賠償....

有這兩點....打官司,廠商就要考慮了,動不動罰到脫褲爛.....

好像2012年(還有拍成電影還是劇)...三菱的貨車斷軸事件....隱瞞...導致日本修法...

隱瞞瑕疵,負責人刑法伺侯(洗屁股)...不得易科罰金....有錢人,不怕罰錢...但還是怕坐牢....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兄台要不要再查一查,等值...怎會與"折舊"無關???

法律唸完換國文?
K要不要你細解析一下這句的國文: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我前看後看,左看右看,還把它分解成:更換->同型新車或等值新車。
還是看不到跟折舊有什麼關係!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小弟更正:

這點選擇權在消費者....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一般原則是...有折舊的.....




https://www.yamab2b.com/why/175104.html

如何計算車輛折舊費
1、確定車輛預計殘值。一般按5%的殘值率計算。假如新購的一臺運輸車輛入賬金額是200000元,預計殘值為200000*5%=10000(元)。預計淨值為200000-10000=190000(元)。

2、確定折舊方法。建議採用直線法,一是簡便易行,二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第59條明確規定“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第60條還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3、計提折舊。採用直線法,該固定資產的月折舊額為(200000-10000)/48=3958.33(元)。

新車折舊率怎樣計算
公式:按折舊百分比的20%計算 例如:10萬元的汽車預計使用10年,折舊的百分比為20% 第一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8萬元。(10萬-10萬的20%) 第二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6.4萬元。(8萬的20%) 第三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5.12萬元。(6.4萬的20%) 第四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4.096萬元。(依此類推) 第五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3.277萬元。 第六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2.6214萬元。 第七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2.097萬元。 第八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1.678萬元。 第九年末汽車的剩餘價值是0.839萬元。 第十年…… 當然這只是一個大致公式,還要看行駛的公里數,外觀內飾的新舊等

今年7月1日買100萬,...明年2022是第二年,64萬......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Ace.H wrote: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這點,似乎有解釋空間....(註)

更換同型新車

更換等值新車


~~~~對消費者有利解釋,就是同車型出廠新車...

~~~~但何苦加個(等值)????關鍵藏在細節裡...法條越明確,大家才能少了打官司的冗長程序....

看到的人...可建議相關提案人,或立委..修改用詞...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
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
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

。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滲水,要符合,100%不用想了....

~~~累積30天無法使用車輛


(註):如果修法原意是要消費者獲一輛跟購買時同樣的新車,用詞要嚴謹:

例如一:

消費者得請求無條件更換同型出廠新車,或無條件更換新出廠無折舊等價金之新車、或解除契約返還該車購買之全部價金...

例如二:

廠商無條件更換同型出廠新車,或無條件更換新出廠無折舊等價金之新車、或解除契約返還該車購買之全部價金...

說明:(因為有可能車型已停產、或不再進口、或生產該車型)...

=====

不然,就要再附件說明...或者再頒施行細則???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這點,似乎有解釋空間....(註)
更換同型新車
更換等值新車

沒有折舊的解釋空間!
從國文: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先把括號內容去掉,就是選擇1:更換同型新車
或字給予另項選擇2:更換同型等值新車
同型等值新車和折舊價等值是完全不同的意思的。
另項選擇3:解除契約
就是返還契約裡的價金,也是沒有折扣的!
檸檬法,發生產品瑕疵時,指的都是交車不久,法律通常會訂在需半年內為之。
消費者不不能使用幾年後才主張產品瑕疵要換新車。
在這情況下更根本沒可能有折舊問題發生!
Ace.H wrote:
沒有折舊的解釋空間!(恕刪)


目前730日,二年哩!

一、車輛重大瑕疵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
、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兩次。
二、車輛屢修不復於交車後一定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基準內得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行駛公里數基準不得
少於七百三十日、兩萬九千公里,維修次數基準不得超過四次。
三、交付後一定日數基準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
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得更換同
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其日數基準不得少於七百三十日,其
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不得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不累計。
前項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

咱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都會有不同解釋了....

律師...法官...更不用說...雞蛋裡挑骨頭哩!

====

如果修法原意是要消費者獲一輛跟購買時同樣的新車,用詞要嚴謹:

例如一:

消費者得請求無條件更換同型出廠新車,或無條件更換新出廠無折舊等價金之新車、或解除契約返還該車購買之全部價金...

例如二:

廠商無條件更換同型出廠新車,或無條件更換新出廠無折舊等價金之新車、或解除契約返還該車購買之全部價金...

說明:(因為有可能車型已停產、或不再進口、或生產該車型)...

=====

不然,就要再附件說明...或者再頒施行細則???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目前730日,二年哩!

那是消費者、立法委員的期望值。參考他國檸檬法,真正通過的法條不會有那麼久的新車檸檬法。不管多久,檸檬法談的都是新車瑕疵,不會有折舊問題。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沒有蒐尋到??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三)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
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之
基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明定交付後一
定期間(不得少於一百八
十日),或行駛一定公里
數(不得少於一萬兩千公
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如有各款所定重大瑕
疵之情形,消費者得請
求換新車或解約。
第二款明定交付日後○
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
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
送維修累計日數達三十
日之情形



三、考量消費者請求更換同
型新車時,已無同型新
車,爰第一項增列可更
換等值新車之選項,以
利實務運作之彈性。


經濟部公告的法案....7月1日起生效....


所以"應"引用經濟部公告版本為目前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為準...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Ace.H wrote:
那是消費者、立法委員的期望值。參考他國檸檬法,真正通過的法條不會有那麼久的新車檸檬法。不管多久,檸檬法談的都是新車瑕疵,不會有折舊問題。


目前在經濟部公告的版本中....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23/ch04/type3/gov31/num19/images/Eg01.pdf


那是消費者、立法委員的期望值。參考他國檸檬法,真正通過的法條不會有那麼久的新車檸檬法。不管多久,檸檬法談的都是新車瑕疵,不會有折舊問題。

兄台這段是100%正確的(註)...

沒有折舊...沒有折舊....沒有折舊.....

=====

PS:

還是要強調,符合30天無法使用...

滲水還是無法在此法案中,獲得更換新車...要注意....


(註)
小弟引用的是別人整理的版本,有解釋空間...在此致歉...SORRY

經濟公告版本用語不是括弧:

三、考量消費者請求更換同
型新車時,已無同型新
車,爰第一項增列可更
等值新車之選項,以
利實務運作之彈性。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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