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速限資訊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99.11.1.起更新適用)
註1:施工、收費站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註3:超速取締標準(10公里)說明
註4:國道5號雪山隧道、國道1號大安溪橋(泰安服務區北端)至楠梓交流道路段,自97年3月16日起速限調高
註5:國道5號南港系統至頭城交流道路段(含雪山隧道)最低速限,自97年5月1日起調高為每小時60公里
註6:國道10號仁武交流道以東路段最高速限,自97年9月1日起調高為每小時100公里
註7:國道5號雪山隧道速限自99年11月1日起調高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 路線 路段 速限(公里/小時)
國道1號
大安溪橋(泰安服務區北端、約155公里處)以北 100
大安溪橋(泰安服務區北端、約155公里處)至楠梓交流道(356K) 110
楠梓交流道(356K)以南 100
國道2號 機場系統交流道(8K)以西 90
機場系統交流道(8K)以東 100
國道3號
中和交流道(35K)以北 90
中和交流道(35K)至土城交流道(43K) 100
土城交流道(43K)以南 110
國道3甲 全線 (西向4K+200~3K+800最高速限降為70公里/小時) 80
國道4號 全線 90
國道5號 雪山隧道北口(15K)以北 80
雪山隧道北口(15K)以南 90
國道6號 全線 90
國道8號 南133鄉道(4K)以西 80
南133鄉道(4K)以東 100
國道10號
仁武交流道(6K)以西 80
仁武交流道(6K)以東 100
上架日期 2007/10/05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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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問答集
問題:超速取締標準為何?(含雪山隧道)
回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
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
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
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
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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