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公告事項: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http://www.car.org.tw/download.php1.三日內可退,不論你已經簽了甚麼2.請表明"我要退款"的意圖,不給退,當場打08003.再不給退,馬上去寄存證信函~千萬不要被拖過第三天,過了就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