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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於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
參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簡單說就是,原告把退車給被告,被告要退車款,還要負擔訴訟費。
其實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是有法條可以保護消費者的,
是台灣人民都很良善,常常不知道怎麼主張自己權益,被財團施壓就妥協,有能力又願意花錢花時間找律師和車商抗衡的人太少。
另外再加上,民眾們通常都會有看好戲的心理,和一種被錨定的安逸心態;就是類似那種,
「這以前沒有過,不可能啦。」
「沒成功的案例,所以不會成功啦。」這種因為沒發生過,所以就不會發生的安逸心態。
所以當有消費者想要抗爭時,
輿論反而會一面倒的往「這個人很奇怪,是不是想要凹什麼東西?」這樣的方向帶去。
敢於抗爭的人就幾乎沒有了,
大家都姑息了,所以車商就囂張了。
民法和消保法中有不少法條能用,但是要列舉說明篇幅太長又太累,
而且我只是唸過法律但不是律師,為了避免被鄉民圍攻,法律相關的東西還是找律師問吧。
回覆這篇的意思只是想說,沒有那種以前沒有過案例,以後就當然不可能有這種事情。
樓主的情況,在現在的社會氛圍和車商的陋習下,也許要求要換新車有困難,但其實在法律上是可以找到許多理由去攻擊的,只是需要好的律師,最重要的是要有錢有閒有勇氣。
可惜的是,樓主和廣大鄉民們我不清楚,不過大部分的條件我都沒有。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倒也不為過。
從交車到約定進廠修復約一個月時間,這時效處於目前汽車消費保障範圍內,請問打官司有什麼意義?又不是宣告無法修復。唯有在規定期限內持續發生相同問題才可符合推換車條件。戲剛上演就立馬要求撤換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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