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76823 wrote:
我是原po,我好感動...(恕刪)
基本上硬要鑽,還是有洞
只是變成「一案一告」
事故的部份先不管
針對這個和解書
有機會可以針對這條「和解狀」,進行「無效之訴訟」
因為只有兩造雙方人馬
樓主又說「因為對方捉準我害怕走法院的心理因素」,有機會視為精神狀況受到脅迫之下所行使之行為
有恐嚇取財之疑慮。
對方說明的部份並未列入條約中(像是這樣簽對你比較好之類的)
雖然白紙黑字是死的,要翻很難
但就某方面而言
利用人性的弱點及無知謀財
有些法官是滿不爽的。
只是…
如果是兩週四萬二
真的沒必要為此因素而走法院
因為到最後
你浪費掉的絕對不會只有四萬二
還會外加一堆精神時間。
另外,看這張紙的內容
寫的算滿單純的。
對方不像是惡意吃人的感覺
能善了就過好了
樓主還是先快檢討自已的保單吧
說不定你的車是有保的你不知道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