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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21 wrote:
民法第215條規定:...(恕刪)
其實保險精的很,
要他們拿錢出來可不容易
如果純財損,
且前車已經說沒有車體險可以先出險修車,
沒有先喬好對方有財損(10/20/30萬那種),
且報出險給前車理賠,修車費會直接付給車廠,
維修後直接簽名取車;
如果沒車體險,就算車廠報價,也是車主要先墊錢才會修,
修完保險再給錢給前車主 <----這是有談妥要和解喔!
沒談妥,要調解+法院,怎麼拖時間,實際對方給多少錢都是個問題,
不然到時扯破臉,對方不付錢,車廠要找誰付該次修車費用?
而且,也不是單純車廠報高就有用,
對方如果有保險財損(10/20/30萬那種),
對方保險一定會要到車廠勘驗維修報價單,
一定會殺價的,談好,簽字,
車廠才會開始修,因為此時有人要付錢了
就算己方有車體險,對方有財損,
也是車廠跟對方保險談好價,
己方車體險才會先墊這筆修車費,
讓車主可以先把車維修後先開走,
之後就是保險對保險索賠
如果殘值已經超過自己當年度車體險全損上限,
己方保險拿不到超過殘值的對方維修理賠金,
也會是全損理賠己方結案,
保險精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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