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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687030
案號:(由法院編號) 股別:(由法院編號)
原告: [您的姓名/公司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被告: [業務員姓名] 地址: 被告: [HINO經銷商公司全稱](建議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負連帶責任) 法定代理人:[經銷商負責人姓名] 地址:
為請求返還價金(或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買賣契約之成立: 原告於 2025 年 11 月向被告 [業務員姓名] 訂購 HINO 300 貨車乙輛(包含 14 呎貨斗及冷凍機組),成交總價為新臺幣 21x 萬元,並於同年 12 月完成交車。
二、 被告涉及惡意調錶之重大違約: 被告業務員於 2026 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索討代墊油錢時,自陳該車曾往返台北、高雄兩地進行改裝(里程理應超過 700 公里),然原告領車時儀表里程僅顯示 68 公里。被告隨後親口承認有「調錶」行為。
三、 法律依據:
物之瑕疵擔保: 依《民法》第 354、359 條,買賣標的物應具備約定之品質。新車調錶屬於重大誠信瑕疵,原告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 227 條,被告交付之車輛與約定之「新車」狀態不符。
侵權行為: 被告隱瞞車輛實際里程並調整儀表,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88 條,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僱用人(經銷商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 相關證據:
證據一:購車合約書影本。
證據二:交車時里程數紀錄(照片)。
證據三:被告索討油錢之發票(若有翻拍或紀錄)。
證據四:ETC 過路費扣抵明細(證明里程矛盾)。
證據五:[建議準備] 與業務員談話之錄音檔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此致 臺灣 [您所在地點] 地方法院 國民庭/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日期] 日
您接下來應立即採取的行動:
保存證據(最重要的事):
錄音: 如果可以,再次打電話或約見該業務,並在通話中誘導他再次承認「有調錶」以及「去高雄裝貨斗」的事實。
ETC 紀錄: 立刻列印出該車輛從領牌日起至交車日的所有 ETC 明細。
維修紀錄: 回原廠查核該車內部的電腦紀錄(有時儀表板調了,但引擎電腦的實際里程紀錄仍在)。
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在正式提告前,先向該經銷商公司及和泰總代理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該車為「調錶車」,要求公司出面處理,否則將向消保官申訴並提告詐欺。
刑事告發: 調錶行為在實務上有極大機率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及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刑事起訴後,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省去部分民事訴訟費用。
不用客氣,謝謝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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