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
訂金的效力在於履行與否
買受方違約就是沒收訂金
商號交不出來貨要退雙倍的訂金
不過很多年前開始
業務員為了爭取訂單很多時候會強調可以全額退訂金
但是這要看一開始你們有沒有講好這一塊
而且交車的狀況配備時間這些你們討論的是怎樣
但是為什麼說看車商看業務員
我很多年沒買過日系車
現在狀況不了解
以前基本上都是可以全額退的
不過德系車商這個就搞得很皮
尤其是保時捷
如果是刷卡付訂金
當交不出車的時候
退訂金還要扣刷卡手續費
德系車商也會出現到港才報價等等
近年德國車品質越來越爛
說真的買德國車前最好打聽一下
我主觀感受是容易壞修又貴
業務員的姿態還特別高
也提醒大家一下
現在很多人往往簽約的時候都不看清楚
就隨便的簽字
然後再到網路上叫救命
這樣最後吃虧的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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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956371
星幻 wrote:
就是文字遊戲啊,因為法律使用的名詞就是定金,而若是按法律規範來說,因賣方因素而導致最後訂單取消,需退2倍定金,車廠不願…自然就搞出這招來『意圖規避』了。
這種情況下,不講的話車廠恐怕就會沒收訂金;鬧兩句的話,說不定會爭取到退訂金;鬧上法院的話,說不定法官判『訂金=定金』,要退兩倍。
但後面那些都會是『說不定』,要看當事人是否爭取到底。
至於上面有人說到什麼農場文的中國法律?抱歉啊,是我以前看台灣新聞後確認的情況,還是台灣新聞、台灣法官用的是中國法律?
現實就是我國法律的用詞為『定金』,等到了法院時,有些法官會按契約文字解讀,有些則會以契約行為解讀,法律就是如此的,法官也是如此會有不同見解。
訂金和定金二者是一樣的東西
應該這樣說..你在付訂金時的目的如果和定金是一樣的
就是預定某一樣東西的定金使用
那在法律的見解上..二者是一樣的東西
上了法院大多也都支持這個見解
你說新聞..我也找新聞給你..
能打敗魔法的只有魔法
所以能反駁新聞的就只有新聞
特別是這樣對新聞深信不疑的人
爭議點一、「定金」與「訂金」在台灣的法律規定中,差別為何?
(一)查核中心採訪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顏紘頤表示,台灣法律僅明文規定何為「定金」,沒有特別說明何謂「訂金」,因此,即使簽約時寫的是「訂金」,只要買賣雙方對於「訂金」的意思事實上與「定金」相符,仍適用法律上有關定金的規定。
顏紘頤說,如果買賣契約雙方對於這筆金額有另外的約定,且另外的約定也沒有顯失公平,就會依照特別另外的約定來認定。
《民法》中有關定金的規定,是第249條: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顏紘頤說明,無論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只要雙方的約定與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的規定相符。其法律效果會是,買方付了定金後,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買方的理由)而不履行契約,無法要求返還定金;如果在買方給付定金後,賣方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賣方的理由)而無法交付成果,買方就可以請求給付相當於定金兩倍的錢。
也就是說,由於「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效益在原則上相同,無論寫成「定金」還是「訂金」,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因買家個人因素而不履約,買家都無法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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