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wu123 wrote:其實和泰很早就回應...(恕刪) 所以車廠賣的車有問題是不用善後是嗎?什麼叫服務廠整天處理漏水車就不用做生意了,這是什麼道理消費者花百萬來練經驗的嗎?台灣最可悲的是每次發生一些汽車瑕疵就有人拼命護航到沒有是非對錯!可悲
maxwu123 wrote:其實和泰很早就回應...(恕刪) 發現瑕疵,有何權利可主張?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於是買方有以下幾種權利可以行使。減少價金: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物仍可使用,但要求退還部分價金。通常是審酌瑕疵所減少使用效能的比例去計算。解除契約:解除買賣契約,買賣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即賣家退還價金,買方返還物品,就是退貨的概念。不過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能請求減少價金。而「顯失公平」如何認定呢?要比較買受人跟出賣人因解約所受之損害,加以衡量。損害賠償:如果瑕疵是賣方「故意不告知」,或「缺少買方保證的品質」時,買方可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要求賣家另提供無瑕疵的物品替換,就是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