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V250之網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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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已至此~就依法行事吧~

我拒絕該公司的道歉與銷單退款處置~依據~紅色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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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
主  旨: 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施顏祥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
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
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
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六、 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 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 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九、 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十、 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 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二、 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記載消費者個人資料得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 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 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 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 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 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 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快去告他~告死他!!!

一邊是賠10億~一邊是跑路賺1億!!

老闆心中因該很掙扎!!!

edison19841026 wrote:
又來了 一看就知道擺...(恕刪)

你這樣講就錯了,我就是空手出社會,事事樣樣靠自己,
沒爸給也沒媽靠,我是看便宜買來騎乘,老車子也該淘汰了,
畢竟都開了12年,少在這假道學,我習法用法,我只能買得起
一部,我是不知別人想法,但你無權批評我~
請你注意措辭!

GSII wrote:
你這樣講就錯了,我就是空手出社會,事事樣樣靠自己,
沒爸給也沒媽靠,我是看便宜買來騎乘,老車子也該淘汰了,
畢竟都開了12年,少在這假道學,我習法用法,我只能買得起
一部,我是不知別人想法,但你無權批評我~
請你注意措辭!...(恕刪)


看來是沒買到在亂叫的吧~ 支持樓主!!
完全支持板大!!
沒有偷.搶.拐.騙也是正常的交易行為

只是我沒看到不然我也要買個2台來玩一玩
好羨慕啊!!

edison19841026 wrote:
又來了 一看就知道擺...(恕刪)


貴方的言論是不是比較適合你自己的行為?
標錯價格 是消費者的錯??

那以後買東西 是不是 每樣商品 都要問老闆或店員
你這價格對嗎??

嘿嘿嘿 等一些時候就是中秋節了
烤肉用品 動不動就 10幾種
那不就問到死了

支持樓主 別讓那些廠商 故意用這種手段打知名度
看看Dell的結果

自已心理明白就好 頂多給你折價捲哦
GoMy購買網 謝謝各位網友指證,首先小編先行說明一下:

針對先行取消訂單是因為此商品為爭議性商品,所以在第一時間進行刷退也是避免本網站造成其他更多負面觀感,例如:侵占款項之類的...
由於假日關係,目前與供貨廠商還未擬訂出補償措施,此事件並非本網站所樂見,未避免造成更多的傷害,我們才採取緊急下架取消訂單及退款,同時發送EMAIL告知訊息並在網頁公佈相關訊息,但由於流量太大,必須等待伺服器反應動作,處理方式未盡如人願,尚請見諒。

後續供貨廠商相關的補償措施,我們也會主動告知於FB及官網的,謝謝

讓我們繼續看看再來會有什麼發展

GSII wrote:
事已至此~就依法行事...(恕刪)


沒錯~廠商標錯價不是消費者的問題~!訂單成立視同購買成功~!確實沒理由不出貨,還單方面取消訂單~!

edison19841026 wrote:
又來了 一看就知道擺明有問題 還偏偏下標

一堆人時間多 愛跑法院就去跑吧

像你這種人

其心可議 其心可誅

只要找到一點過錯就馬上往死裡打

+1

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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