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發生了車禍--
我方直行,對方在我右前方突然間左轉(沒打燈直接轉),導致我車右前方碰到對方機車的左後方,我方跌倒(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腳掌的四五根骨頭骨折,目前已經請了四個月無法工作,也還需要用柺杖行走),對方當時沒有跌倒,只是車子晃了一下,他轉彎後有回頭看了一下就騎走了。當時路人幫忙報警,我自己記車牌,自己叫了救護車,目前有監視器畫面。
第一次出庭時
對方不承認有與我方發生碰撞,還說警察去看過他的車,並沒有痕跡,監視器拍到他轉彎後還回頭看,他跟檢察官說,回頭看並不是因為他撞到我,而是因為有聽到聲響,才會回頭看,並不代表示他撞到。
檢察官說:有時後肇事不一定要有直接的接觸才叫肇事。
檢察官問他當時的號誌,他說他沒注意到。問他有沒有打方向燈,他說不記得。
問他有沒有看後照鏡,他說當時我前後左右都沒有車!而且沒有車誰會一直回頭看。
問他知不知道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他就說"我說過當時只有我一台車"
檢察官問:你們要直接由我(檢察官)這裡判?還是要申請肇責比例鑑定,若要申請鑑定費用1500由雙方平分。
我:(沒講話。)
對方:我沒遇過不知道,那我可以問一下庭上你怎麼看嗎?
檢察官說:以錄影畫面看,你們的距離很近,照理說應該不可能不知道後方發生的事。
後來到底由誰判我也搞不清楚?
檢察官又問願不願意調解?
我:如果對方有誠意我願意調解。
對方:停頓很久之後,說不願意。
然後就結束了??
我想問一下,接下來我是要告他傷害嗎?
在他不願意調解的情況下會怎麼判呢?
先謝謝各位幫我回答問題。
http://youtu.be/PlbLrAjw8BY
影片檔於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