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就是可以停阿,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意即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停放機車停車格內。怎能說是違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