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看完後是否能請有經驗的大大寫一下合解書要如何寫最有保障 看到有點頭痛
我的真實成分: 七分之四十九的變態 八分之五十六的大變態 九分之六十三的淫蟲 路邊的小女孩也說?
換你也跟他求償吧

不然也是沒完沒了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車時"右方"開門與一台機車擦撞
當時前面是紅燈 停在旁邊(可能不夠近)這部機車想紅燈右轉吧
因為衝很快 前方又是紅燈 從車子右邊鑽過與我媽開了計程車右車門擦撞
對方有受擦傷 機車也有受傷 計程車門沒甚麼事情
但是當時我媽很受驚嚇 所以未留計程車的資料
那計程車司機也先走了 雙方都沒報警處理


------->>>>右方下車沒有錯,後方應該注意來車
如果你是左方下車問題才會比較大,左方下車就變成蓄意
當時應該要報警,計程車有保險不需要自己出錢
因為你是乘客,不是由你來負責
那你停在馬路旁邊,你在右方靠路邊後方來車硬要超車
對方也有錯,事後囉嗦多是為了撈錢,你可以先問保險公司
這樣的事件隨隊隨錯,這樣的事情可以保險公司來處理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你沒錯,你就可以放心的很多
如果你是路邊停車左邊下車本來就要注意來車
但是右方是馬路邊也是應該注意旁邊有沒有人
但是有人從後方撞過來就應該要看隨隊隨錯


我媽答應付醫療費和修理費
之後簽了和解書 當場也付了和解金(醫療費+修理費)
但是是私下和解 在場的人是我 和解書是我上網擬的
和解內容是 1甲方同意支付其車輛修理費與醫藥費共5500 元
2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然後對方過了一星期左右又打來說傷口變成蜂窩性組織炎
要我們再付醫療費全部 直到腳傷全好
因為傷口未處理好可能才引發蜂窩性組織炎
所以我媽說可否只付一半 對方不肯 說要提告
所以我媽咪說先陪她上醫院 看情況賠償
她的傷口惡化變成要做清創手術 說要我們付全部
單人病房+手術費
幸好警方找到計程車司機 可用強制險付醫藥費


但很怕對方再要求所以接著又到了調解委員會
她一個月要八萬(包括精神工作等損失)
而且要付到直到她腳傷全好 我們覺得金額有點太高 無法接受
所以調解破裂(何況已經和解過) 她就又揚言要提告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如果對方要告的話 也是告的成
就算你們簽了這條
他告了 頂多你回告他毀約
但是你媽媽的刑事責任
還是免除不了
當初 你應該叫他到法院馬上申告 馬上撤銷告訴
這樣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因為是同一件事
法院不受理

但是還是祝你媽事事順心
鄉(區)公所 晚上好像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可以問問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車時"右方"開門與一台機車擦撞
當時前面是紅燈 停在旁邊(可能不夠近)這部機車想紅燈右轉吧
因為衝很快 前方又是紅燈 從車子右邊鑽過與我媽開了計程車右車門擦撞
對方有受擦傷 機車也有受傷 計程車門沒甚麼事情
但是當時我媽很受驚嚇 所以未留計程車的資料
那計程車司機也先走了 雙方都沒報警處理

****************************************
有車禍記得報警叫警察來處理就對了
不然你對也會變成你錯
問保險公司看隨隊隨錯
遇到車禍不管隨隊隨錯報警就對了
報警找保險公司處理就OK了
機車壞掉保險公司賠不用你陪
強制責任險保對方
你坐的計程車多會增加保第三責任險
你是在怕什麼計程車有保險可以陪對方還要自付出錢陪你
車禍是看隨隊隨錯不是看大車小車
先問保險公司判定一下隨隊隨錯
*****************************************

我媽答應付醫療費和修理費
之後簽了和解書 當場也付了和解金(醫療費+修理費)
但是是私下和解 在場的人是我 和解書是我上網擬的
和解內容是 1甲方同意支付其車輛修理費與醫藥費共5500 元
2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然後對方過了一星期左右又打來說傷口變成蜂窩性組織炎
要我們再付醫療費全部 直到腳傷全好
因為傷口未處理好可能才引發蜂窩性組織炎
所以我媽說可否只付一半 對方不肯 說要提告
所以我媽咪說先陪她上醫院 看情況賠償
她的傷口惡化變成要做清創手術 說要我們付全部
單人病房+手術費
幸好警方找到計程車司機 可用強制險付醫藥費


但很怕對方再要求所以接著又到了調解委員會
她一個月要八萬(包括精神工作等損失)
而且要付到直到她腳傷全好 我們覺得金額有點太高 無法接受
所以調解破裂(何況已經和解過) 她就又揚言要提告
整理一下法條
1.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刑訴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4.26年上字第1906號
要 旨: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
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告訴乃論之罪,除下列情形:
(1)「撤回告訴」
(2)逾告訴人期(6個月)
(3)法律有規定不得告訴
不然法院還是有可能會判的。

另外,真得找不到,告訴權可以放棄,拋棄,或保留的文字,電視倒是常看到保留法律追訴權。

威7406 wrote:
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恕刪)

有這行字還是可以"提告"
只是提起告訴的結果是怎樣?
我記得:興訟的權力是不可放棄的

威7406 wrote:
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恕刪)

有這行字還是可以"提告"
只是提起告訴的結果是怎樣?
我記得:興訟的權力是不可放棄的
怕什麼??有和解書就不用怕他
和解書上有雙方的身分資料,簽名嗎??
再說強制險會處理
g0918974016 wrote:
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就算你們簽了這條
他告了 頂多你回告他毀約
但是你媽媽的刑事責任
還是免除不了
當初 你應該叫他到法院馬上申告 馬上撤銷告訴
這樣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恕刪)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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