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民 wrote: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重點是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計程車司機已經注意到了..但是樓主一右轉過來..沒有打方向燈直接左轉..
即便注意也沒有辦法避免事故..主張信賴原則..強調樓主動作的突然性..自己沒有反應的空間跟時間..
這都是足以達到無過失的條件..
要看筆錄是怎麼做的...
天王條款歸天王條款..重點還是在證據..
不然只要事故撞人的都一定背過失傷害..
大家也不用擔心失業..
沒有工作...沒事跳到路上讓人撞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