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rek wrote:法國先進的國家是這...(恕刪) 問題在於台灣恐龍法官太多應注意未注意這一條害多少家庭家破人亡明明就沒肇責的交通事件最後還要賠錢坐牢想到就是如果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誰管他要不要上高速公路找死,
BIGHANCE wrote:你先把法律改了再說現在立法通過的是紅牌可上國道 但交通部不給上...(恕刪) 立法?不知是不是進口商或重機業者施壓?讓我們來看一段重機整齊化一的影片:(讓我們更加之持重機上國道)https://youtu.be/ZBrJPOXO9KU
tom_lai2232 wrote:簡單問你一句你讚成腳踏車上國道嗎? 我贊成耶。但我是出於人權。只要能符合定速60公里以上,連續行使30分鐘(我不知道法定值多少時間,總之符合規定動力即可)腳踏車也有電動的。轎車也有人只開50公里,不也上了,只有罰款而已。也沒強制下交流道或是禁止。
utterman wrote:建議ETC全面加入取締功能, 超速 低速 不打方向燈該檢舉的都檢舉(恕刪) 本日最忠肯,不論使用什麼交通工具,贊成強力取締全部違規行為,生命法益應該都大於隱私權法益吧...在開放大重上高速之前,必先塑造安全的環境,所以,先嚴鄭取締所有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