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既然已經立有切結書了
且照你描述的情況看來
肇事責任歸誰還不一定呢...

在這種情況下
我寧願跟對方打官司
也不願每個月付8萬給對方

alena0917 wrote:
但是調解委員會的人
感覺就是很想要和解
希望我們付錢了事
也一直強調我們的和解書是沒有用的 ...(恕刪)

以小弟遇過的經驗,通常調委都是雙面人,對你施加壓力,對對方也施加壓力
這樣雙方都會各退一步,和解才有可能會成功
如果一方的態度比較硬,那調委就會對另一方施加較重的壓力
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能成功調解個案
以上是就調解的過程經驗分享,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其實我覺得光是對方紅燈右轉這一點,就是他的錯了。
而且對方一定是告計程車很近,加上速度不慢
所以何解時候的摳摳已經算是道義上的賠償了
所以我覺得不管後續的發展如何,都不需要在去理會。
而且對方明明是做錯的一方,理應是自己去討驚嚇的賠償!!
而且討做錯事情而受傷的醫療費!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感覺您的刑事訴訟法或憲法沒學好喔!!

車禍和解書,不代表不能提告,

因為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權。

再者刑訴法告訴的相對是非告訴,

例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竊盜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提起公訴),

公訴的相對是自訴(自己偵查跟起訴,非常麻煩,因為自訴是強制律師制)

和解..不代表不能提告,以下回答是您的問題:


1.今天6/1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之後要去偵查庭 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
要出庭,不然可能會被拘提,拘提不到就通緝
(參照刑訴法第71條)
2.不希望再賠償 不是不願意 而是覺得賠了又賠 明明就和解了
不知道怎麼做能平息

除非提告後,和解撤回告訴,就有法效性阿。

一事不再理,再提告才會被依刑訴法303條不受理判決。


再者車禍鑑定問題不事您個人主觀認定,

與其在這討論 不如去申請車禍鑑定書比較實際..
問題:




感謝~~

樓上可以看清楚嗎 我早已回覆

我知道和解書在民事上至少是起了作用
而刑事上 她還是可以告我媽 她有她提告的權利
(這些都是最近查的資料)


請問你的眼科醫生是....
7樓正解
14樓正解
19樓正解
22樓半對
36樓正解
40樓半對
47樓正解
.
.
.
下面就懶得看了

重點在於大部分人分不清楚「訴訟外和解」的「民事效力」和「刑事效力」
還有「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和解」都是民事法的效力
但在民事法上有分為「實體法上契約效力」和「訴訟法上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基本上這三行字大概80%以上的人就看不懂了

「訴訟外和解」就是樓主的情形,純粹只有「民事實體法上契約效力」,不具有既判力,對於事實的有無仍然須由法院認定,簡單來說就是還是要打官司,而且也只有民事法上的效力。

「訴訟上和解」就是案件已經在民事法院繫屬,在法庭內經法官協商後,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兩造在法庭內簽該筆錄,經「法院用大印後」,即與「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上面有人講到的「調解」,經調解委員會或在法院成立之調解,「經法院用印後」,與「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也僅止於民事。

民事的重點就在於「法院用印」,才有民事訴訟法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而即使有民事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相關文書(調解書、和解筆錄),完全不會拘束「刑事訴訟」,至多只是在刑事訴訟上攻防方法的相關證據而已,樓上已經有人貼出最有效解決紛爭的方式,就是請「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後馬上撤回告訴,才會在刑事訴訟上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另外宣導一下,刑法並沒有「公訴罪」這三個字,只有「非告訴乃訴之罪」,一般記者鄉民已經錯用數十年,請更正用字。
錯誤訂正篇:
24樓
樓上打了,738只是實體法上契約效力,沒有訴訟法確定力,也不會拘束刑事。

40樓
訴訟外和解並不會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因為該和解書的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否真正都可以爭執。

73樓
這是我最想回的一篇
觀念完全錯誤還想誤導別人
而且還講得很肯定....

先從你第一段開始
自訴罪<---這個名詞是您個人創設的吧...
「自訴罪是可以民刑事連帶拋棄」光這句我就笑了好久,我也無法理解,不予置評,請鄉民自動忽略...

公訴罪<---這個我就當你是被記者害的...
「公訴罪才會面對檢察官上訴」這句我大概可以理解你想表達的是什麼,正確應該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不依告訴人提告而自行偵察起訴」,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非訴訟條件。

「因為和解書判決不受理」...
不受理判決,請見刑訴303,為形式判決,和解書已經是實體上攻防方法的問題,請不要亂用。

第二段
觀念還有一半正確,知道有結果變更的問題,如果因過失傷害和解而撤告,檢察官依刑訴252條第1項第5款職權不起訴,那一事不再理之效力只有對過失傷害有效。但如果被害人死亡,檢察官應依刑訴260條撤銷前開不起訴處分重新偵察起訴。

第三段
自訴罪一樣自動忽略這三個字,然後過失重傷害同樣也是告訴乃論,告訴權能不能用文字拋棄,樓上有人貼判例了,我就不贅述。

第四段
看起來你好像懂什麼是簡易判決,但是後面的不起訴處分又讓你露出馬腳...既然都用簡易判決了,那就等於是起訴了,怎麼可能又會再來不起訴處分...兩個只會出現一個...



給樓主:
請你媽準時到該法院地檢署報到,記取經驗,下次請小心注意。
基本上和解書寫了
雙方簽名蓋手印

開庭也有很大的機會
全身而退
就算告成了
對方簽和解書錢也拿了
說真的就算判下來十之八九是緩刑
他民事也要不到錢
真的沒啥好怕的
到時說不定他看要不到錢會再跟你談和解
到時價錢絕對便宜許多
everyday26 wrote:
基本上和解書寫了
雙方簽名蓋手印

開庭也有很大的機會
全身而退

+1

而且這個『蜂窩性組織炎』,本來就是她自己的問題

香港腳、小傷口、小破皮等等,都能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那要如何『證明』該蜂窩性組織炎與這次車禍的必然關係?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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