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感覺您的刑事訴訟法或憲法沒學好喔!!
車禍和解書,不代表不能提告,
因為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權。
再者刑訴法告訴的相對是非告訴,
例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竊盜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提起公訴),
公訴的相對是自訴(自己偵查跟起訴,非常麻煩,因為自訴是強制律師制)
和解..不代表不能提告,以下回答是您的問題:
1.今天6/1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之後要去偵查庭 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
要出庭,不然可能會被拘提,拘提不到就通緝

(參照刑訴法第71條)
2.不希望再賠償 不是不願意 而是覺得賠了又賠 明明就和解了
不知道怎麼做能平息
除非提告後,和解撤回告訴,就有法效性阿。
一事不再理,再提告才會被依刑訴法303條不受理判決。
再者車禍鑑定問題不事您個人主觀認定,
與其在這討論 不如去申請車禍鑑定書比較實際..
問題:
感謝~~

14樓正解
19樓正解
22樓半對
36樓正解
40樓半對
47樓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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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懶得看了
重點在於大部分人分不清楚「訴訟外和解」的「民事效力」和「刑事效力」
還有「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和解」都是民事法的效力
但在民事法上有分為「實體法上契約效力」和「訴訟法上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基本上這三行字大概80%以上的人就看不懂了
「訴訟外和解」就是樓主的情形,純粹只有「民事實體法上契約效力」,不具有既判力,對於事實的有無仍然須由法院認定,簡單來說就是還是要打官司,而且也只有民事法上的效力。
「訴訟上和解」就是案件已經在民事法院繫屬,在法庭內經法官協商後,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兩造在法庭內簽該筆錄,經「法院用大印後」,即與「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上面有人講到的「調解」,經調解委員會或在法院成立之調解,「經法院用印後」,與「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也僅止於民事。
民事的重點就在於「法院用印」,才有民事訴訟法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而即使有民事訴訟法上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相關文書(調解書、和解筆錄),完全不會拘束「刑事訴訟」,至多只是在刑事訴訟上攻防方法的相關證據而已,樓上已經有人貼出最有效解決紛爭的方式,就是請「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後馬上撤回告訴,才會在刑事訴訟上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另外宣導一下,刑法並沒有「公訴罪」這三個字,只有「非告訴乃訴之罪」,一般記者鄉民已經錯用數十年,請更正用字。
24樓
樓上打了,738只是實體法上契約效力,沒有訴訟法確定力,也不會拘束刑事。
40樓
訴訟外和解並不會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因為該和解書的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否真正都可以爭執。
73樓
這是我最想回的一篇
觀念完全錯誤還想誤導別人
而且還講得很肯定....

先從你第一段開始
自訴罪<---這個名詞是您個人創設的吧...
「自訴罪是可以民刑事連帶拋棄」光這句我就笑了好久,我也無法理解,不予置評,請鄉民自動忽略...
公訴罪<---這個我就當你是被記者害的...
「公訴罪才會面對檢察官上訴」這句我大概可以理解你想表達的是什麼,正確應該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不依告訴人提告而自行偵察起訴」,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非訴訟條件。
「因為和解書判決不受理」...
不受理判決,請見刑訴303,為形式判決,和解書已經是實體上攻防方法的問題,請不要亂用。
第二段
觀念還有一半正確,知道有結果變更的問題,如果因過失傷害和解而撤告,檢察官依刑訴252條第1項第5款職權不起訴,那一事不再理之效力只有對過失傷害有效。但如果被害人死亡,檢察官應依刑訴260條撤銷前開不起訴處分重新偵察起訴。
第三段
自訴罪一樣自動忽略這三個字,然後過失重傷害同樣也是告訴乃論,告訴權能不能用文字拋棄,樓上有人貼判例了,我就不贅述。
第四段
看起來你好像懂什麼是簡易判決,但是後面的不起訴處分又讓你露出馬腳...既然都用簡易判決了,那就等於是起訴了,怎麼可能又會再來不起訴處分...兩個只會出現一個...
給樓主:
請你媽準時到該法院地檢署報到,記取經驗,下次請小心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