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騎機車,遇到前方打方向燈,我就會從另一邊過去,"避免"這種情況.
現在開車,我想要右轉,打完右轉燈,我會盡量靠右邊,封死機車通行,"避免"這種情況.
(因為我已經被機車駕駛硬要加速鑽過去搞過太多次了,最後才發展出"封死"這招.)
也就是說,騎車時,我遇到前方打右轉燈,我就從左邊超車了.
開車時,我要右轉,就會盡量靠右,讓機車無法從我右邊直衝而去.
畢竟命跟錢都是自己的,沒必要跟自己過不去,出事後論肇責?那還得有命理論才有用.
不過樓主這情況,你已經看到他打右轉燈了,光這點,就不太可能是對方100%肇責了呀...
還在想CP值嗎?世界上沒有所謂物超所值的產品,但高價卻也不一定就能買得到好產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至於轉彎車禮讓直行, 102條第七款沒有註記得很清楚,
但102條第二款有提到交叉路口, 不同車道, 轉彎需禮讓直行,
第三款, 同向不同車道要匯入同一車道, 需禮讓直行......
原po應該不符合這兩個case
另外, 新莊中原路跟中平路交叉口,
如果照原po的圖來看, 應該是騎在白實線外吧.....
那是"路面邊線",
車道使用
"標示路肩或路面的範圍,線寬15公分,車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第十二款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 原po的情況是
從不能行駛的車道, 右轉車的右側而不是左側超車......
有看到對方的方向燈, 但沒有確認對方看到自己要超車......
這哪來穩贏的, 對方錯比較多的道理......
順便一提, 其實路口不能超車,
但規則是說, 有"交叉路口標誌"的路口不能超車,
從Google街景看不到這樣的標誌,
所以這條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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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這樣寫, 但實際上路大概沒人會照著做.......
但我要提醒騎車的人.......
1. 從前方右轉車的右邊超車, 基本上就是一種剪線
2. 不要以為汽車一定會, 也應該要看到你; 後照鏡死角很多, 就算轉頭看也有機會被B柱C柱還有副駕頭枕擋住
3. 如果今天是死角更大, 反應更慢的貨車而不是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