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的愛車減少被刮傷(唉~早知道就不要發了 orz 請當看笑話搞笑就好)

Motogp09 wrote:
據念淡水真理的同學說...(恕刪)


這就是我討厭台北的一個原因,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規矩

我另一個家就在那邊,第一次去時

想說怎麼這一排機車停車位沒人停,另一排大家都要硬橋

後來才知道有這沒聽過的規定,好險當時我覺得奇怪沒把車停下去

北中南都住過好幾年,還是比較喜歡台中

至於車子被刮,我只能說...心痛是一定的,時間會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看刮痕久了,就不會心痛

車子老了,也不會心痛
把樣本用掉到底有沒有違法?
如果沒有我就要把樣本去除掉了
不然貼八個紅字兩個大藍字...應該很容易被識破吧
PNSTH wrote:
這就是我討厭台北的一...(恕刪)



真的是這樣耶...我同學還自虧說   
刮傷多了,連大鎖也懶的鎖了 XD...
jack1st wrote:
我在淡水老街有看過耶...(恕刪)



那應該是 機車未依循方向停喔
其實這樣還是違法

不是犯[偽造文書]
是犯了[偽造文書]
差一個字差很多
前者要讓他人損失損傷利益才算犯法,自爽無罪~
後者只要是"仿造",自製一樣的格式或近似格式的公家文件,就算沒用印沒簽名,[看起來像]就算犯法了喔~
(除非你貼的就是當初被條杯杯開的那張,這樣就不犯法啦)

要是我,
會精一點準備隻粉筆,
停車時在地上寫一個電話號碼跟拖吊站,
這樣就不會觸犯任何法條,
效果還更好~
我記得這可以連續告發的
也就是說員警可能會看一下日期
這時就發現是假的了
他就會在開一張夾在車上了

以前玩過類似的
在台北車站南陽街
不過是夾之前被開單的
結果還是被多夾一張
可能原本員警沒有要開單 看到有一張後上前查看在幫你補單
epox23400 wrote:
聽你在唬爛不貼警察字...(恕刪)

對啊!我貼社區巡守怎麼一點事也沒呢?..............山寨版的警車樣式
法條很多.不是只有第210條...當心觸法

****刑法: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yanyu_911 wrote:
法條很多.不是只有第...(恕刪)

等等應該會有人搬更多法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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