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ogp09 wrote:據念淡水真理的同學說...(恕刪) 這就是我討厭台北的一個原因,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規矩我另一個家就在那邊,第一次去時想說怎麼這一排機車停車位沒人停,另一排大家都要硬橋後來才知道有這沒聽過的規定,好險當時我覺得奇怪沒把車停下去北中南都住過好幾年,還是比較喜歡台中至於車子被刮,我只能說...心痛是一定的,時間會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看刮痕久了,就不會心痛車子老了,也不會心痛
其實這樣還是違法不是犯[偽造文書]是犯了[偽造公文書]差一個字差很多前者要讓他人損失損傷利益才算犯法,自爽無罪~後者只要是"仿造",自製一樣的格式或近似格式的公家文件,就算沒用印沒簽名,[看起來像]就算犯法了喔~(除非你貼的就是當初被條杯杯開的那張,這樣就不犯法啦)要是我,會精一點準備隻粉筆,停車時在地上寫一個電話號碼跟拖吊站,這樣就不會觸犯任何法條,效果還更好~
法條很多.不是只有第210條...當心觸法****刑法: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